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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本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業自110年3月8日生效,合先敘明。 二、目前定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後,已能介接保險公司取得上開應申報保險內容,請宣導申報人利用授權功能辦理申報;至於其他申報義務人,請建議申報人依保險契約內容或向投保公司取得應申報內容資訊後填寫。 三、如為外幣保險,「保險金額」為該外幣金額(無須換算為新臺幣),並應填寫「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欄位;如為新臺幣保險,則「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欄位無須填寫。 附件下載.

  2. 說明: 一、本部為研議保險應否列入財產申報標的,前於98年5月8日召開研商會議,決議認投資型保險契約因具備一定經濟價值,應列入財產申報項目。 嗣經本部、監察院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研議相關申報方式後,於98年10月21日以法政字第0981113261號函釋,認定具有「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之財產類型,因有可領回之儲蓄、投資性質,亦屬本法所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具有「要保人」之身分時(不論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否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要保人迄申報日累積已交保險費為標準,每項(件)達20萬元即應申報。

  3. 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基本資料、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填表範例112年6月修正 (112年9月1日生效)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保險填表範例110年3月修正. 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範例 (107年版本,保險欄位請參考「公職人員 ...

  4. www.aac.moj.gov.tw › media › 333205www.aac.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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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承上,若繳費期滿者,得扣除保險金,始據為計算申報不實金額,將因個案而異,而無客觀一致標準,況就「投資型壽險」而言,保單價值既依投資績效而定,如績效良好,觀之部分契約類型並不排除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得予買回,如是,則於計算申報不實金額時,可能產生負值,故繳費期滿,先扣除已領保險金,再計算申報不實金額,尚非可採。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本部廉政署.

  6. 函釋.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該獨資或合夥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暨相關申報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11-03-07. 最後更新日期:111-03-07. 資料點閱次數:1346.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11050010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7. 在查調結果頁面按下【列印】按鈕,將匯出「財資料(含 所得及財產) 」PDF檔。 財資料(含所得及財產) PDF檔案,設有密碼加密,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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