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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99f表列處所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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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場所、商場、百貨公司、超市、街市或市集、理髮店或髮型屋

      •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會見傳媒時表示,行政會議通過修訂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下多項規例。 其中,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規例》下規定的表列處所由原有17項增加六項,包括宗教場所、商場、百貨公司、超市、街市或市集、理髮店或髮型屋
      www.news.gov.hk/chi/2022/02/20220208/20220208_163312_798.html
  1. 599F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 (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規例》 (已期滿失效而略去)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Search: Point in Time: Monolingual Mode: Eng. Eng 繁. 繁 简.

  2. 2022年8月8日 · 《預防及控制疾病 (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 有關餐飲/表列處所的最新指示. 醫務衞生局局長已在二零二二年八月八日及十日按《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發出最新指示,最新指明及指示由八月十一日生效,為期14天,直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指明期間)。 詳情請參閱 附件 。 「紅碼」及「黃碼」的安排. 政府在八月九日在「疫苗通行證」加入「紅碼」及「黃碼」,以識別有較高2019冠狀病毒病傳染風險的人士,詳情如下: 屬「紅碼」人士:不可進入所有「疫苗通行證」適用的處所;

  3. 2022年5月4日 ·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將按《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發出最新指明及指示,由五月五日至五月十八日的十四日期間生效。

    • 法例規定
    • 針對關鍵控制點的建議
    • 免費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服務
    • 總結

    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最新情況,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例》)藉2020年10月27日在憲報刊登的公告發出最新指示,由2020年10月30日凌晨零時起生效,直至2020年11月5日。詳情請參閱附件一。

    政府與公共衞生專家及飲食業界就食肆通風、協助衞生防護中心追蹤緊密接觸者的工作及減低在處所內受感染的風險作出溝通,以配合日後社交距離措施的檢視及調整,並建議食物業處所採取以下措施: 1. 安排衞生督導員/衞生經理接受食環署在10月9日發放有關食肆防疫措施建議的培訓。詳情請參閱食環署以下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licensing/advice_COVID19_FoodPremises.pdf; 2. 參與食環署在10月16日公布的餐飲處所換氣量自願申報計劃,讓市民得悉持牌處所的座位間換氣量或於處所內裝置具備紫外線-C(UV-C)或(如適用)UV-C結合高效顆粒空氣過濾技術(HEPA)的設備。詳情請參閱食環署以下網頁:https://www.fehd.g...

    政府強烈建議餐飲處所(包括酒吧/酒館)積極安排其前線員工參與為特定群組安排自願性質的免費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服務,網上登記截止日期延至十一月三十日。食肆負責人可於限期前在食環署網站登記自願性質檢測服務,曾經登記並已接受檢測的高接觸群組亦可再次登記。詳情請參閱食環署以下網頁:https://www.fehd.gov.hk/tc_chi/events/covid19_test/info_20200926.html。

    政府會因應疫情發展及實際的相關情況檢討社交距離措施及指引。本署呼籲食物業經營者及從業員,作為社會同心抗疫的重要部分,同心協力及持之以恆地實踐上述措施及指引。本署會對罔顧有關預防及控制疾病及環境衞生法例和食物安全的人士採取嚴厲的執法行動。 2020年10月28日 註:這項規定亦適用於表列處所的夜店/夜總會。

  4. 2020年3月27日 ·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刊登憲報,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規例》)(第599F章),以實施臨時措施應對目前的公共衞生緊急事態。. 《規例》將於明日(三月二十八日)凌晨零時零分生效,為期三個月。. 同時,食物 ...

  5. 第599F 《預防及控制疾病 (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規例》 (已期滿失效而略去) 單語模式: Eng. 繁 简. 雙語模式: Eng / 繁. Eng / 简. 顯示標籤: 符合的關鍵詞. 引用提述. 出處附註. 第1部. (已期滿失效而略去—— 2023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1. (已期滿失效而略去—— 2023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2. (已期滿失效而略去—— 2023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2部. (已期滿失效而略去—— 2023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3. (已期滿失效而略去—— 2023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4. (已期滿失效而略去—— 2023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5. (由 2020年第150號法律公告 廢除)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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