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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 · 【事件】 夫妻離婚後,兩 第316期:離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定可以分到一半嗎? @法治國律師事務所|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1/06/07 【法律加油站】:離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一定可以分到一半嗎? 【事件】 夫妻離婚後,兩人的財產都會被拿出來清算,財產較多的,需要拿出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出來給財產較少的一...
按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而請求權者,係要求特定人特定內容之權利,其權利之實現有待特定人之履行。 準此,前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使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得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二分之一,但非謂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經行使,任一方之配偶即得主張管領某特定財產,夫妻雙方仍應依該條規定進行清算分配後,始得主張對某特定財產之管領支配權,並據以辦理相關土地登記。 至於夫妻一方死亡,他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自應與死亡配偶之繼承人協議。 復查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99 號、第 1324 號判決係認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為專屬於配偶之債權請求權,財政部以行政函釋增加法律所未限制之要件,應屬無效。
倘於新法修正施行前,夫妻因離婚而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者,其結婚後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之價值,應以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為準;如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離婚訴訟合併提起分配剩餘財產之訴或被告提起分配剩餘財產之反訴時,舊法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意義修正為「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土地建物權利移轉登記」。
聯絡我們 離婚後財產上之法律效果,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損害賠償之請求及贍養費給與大部分,但絕大多數民眾或因媒體報導用語不明,或因自身法律知識不足,常有誤認。實則,上開三種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
2010年9月7日 · 離婚後財產上之法律效果,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之請求及贍養費給與等三大部分,但絕大多數民眾或因媒體報導用語不明,或因自身法律知識不足,常有誤認,尤其對離婚後之贍養費與損害賠償二者,更混淆不清。 實則,上開三種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此為離婚後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律明文。 依前述規定,夫妻之一方離婚後,欲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有幾個要件: 須限於「判決離婚」之情形,若是協議離婚,就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此點與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