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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積 退休及提取強積權益 供款人何時可提取他們的強積權益? 供款人退休或年滿65歲便可提取累積的強積權益。 有例外情況嗎? 如供款人死亡、完全或永久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於60至64歲期間提早退休或永久離開香港; 或

  2.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應得之款項,例如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 除遣散費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其僱員支付所有終止合約款項。

  3. 即使僱員月入不足$7,100,僱主亦必須僱員的強積金計劃供款,金額為僱員收入的5%。 如僱員月入高於$30,000,僱主的最高供款額將是$1,500。 另外,僱員也可作自願供款,亦即供款多於法例規定的5%。

  4. 您可按這裡,到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的網頁,了解更多強積計劃和參加計劃的詳情。 強積金基金由誰管理? 強積金受託人必須委任合資格的投資經理,管理強積金計劃下的基金投資;法例已訂明擔任投資經理的資格。

  5. 將累積的強積權益轉移至新僱主下的強積計劃; 將累積的強積金權益保留在現有計劃;或 在另一計劃開設「個人帳戶」,並將累積的強積金權益轉移至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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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長者常犯的罪行 騙取社會保障福利 政府透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以金錢援助有需要的公眾應付日常生活基本所需。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而家庭每月可評估的總收入,必須低於他們在計劃下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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