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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 ...
(一)最廣義說:認前開「法定職務擔當人」之範圍還可以再擴大成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屬之,不論其是否佔據國家之法定職務,通通都是所謂的公務員。 亦即,最廣義說主張可以再把「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的範圍,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界定為依法定從事公務之人員。 同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仍視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 因此,現行刑法§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二)廣義說: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所有人員。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或主任秘書,仍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任免,而屬「事務職」(永業文官)的範疇。 (四)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 ...
二、「行政機關」的認定標準—實務見解之援引. 不過,具體而言,法定行政組織是否為行政機關,恐怕不能僅單以其「外觀名稱」作判斷,毋寧需以其是否具備「獨立編制」與「獨立預算」之地位,以及是否具備「對外行文」能力而定。. 也就是說,所謂的 ...
2013年10月25日 · 「簽」雖然被歸在六大類公文的「其他公文」,卻也是公務員最常使用的公文種類,重要性絕不亞於「函」。文書處理手冊將「簽」的性質定義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屬上行文,依行文對象分為機關內部 ...
2003年1月14日 · 我國憲法、地方制度法等行政法實務,對於「適法性監督」及「適當性監督」之概念如何運用,除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等相關條文已予以規範外,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亦曾指出:「……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