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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 ...

  2. 最廣義說認前開法定職務擔當人之範圍還可以再擴大成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屬之不論其是否佔據國家之法定職務通通都是所謂的公務員。 亦即,最廣義說主張可以再把「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的範圍,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界定為依法定從事公務之人員。 同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仍視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 因此,現行刑法§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二)廣義說: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所有人員。

  3.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4. 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或主任秘書,仍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任免,而屬「事務職」(永業文官)的範疇。 (四)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者,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 ...

  5. 二、「行政機關」的認定標準—實務見解之援引. 不過,具體而言,法定行政組織是否為行政機關,恐怕不能僅單以其「外觀名稱」作判斷,毋寧需以其是否具備「獨立編制」與「獨立預算」之地位,以及是否具備「對外行文」能力而定。. 也就是說,所謂的 ...

  6. 2013年10月25日 · 雖然被歸在六大類公文的其他公文」,卻也是公務員最常使用的公文種類重要性絕不亞於」。文書處理手冊將的性質定義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屬上行文依行文對象分為機關內部 ...

  7. 2003年1月14日 · 我國憲法、地方制度法等行政法實務,對於「適法性監督」及「適當性監督」之概念如何運用,除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等相關條文已予以規範外,釋字第四九八號解釋亦曾指出:「……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