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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多準老師們在報名各校的代理代課時,常常被簡章上那些:兵缺、懸缺、實缺、留職停薪缺....等等不同的名目搞得眼花撩亂,剛才有訪客在文章中用『回覆』方式詢問這兩者的差別,底下小龍將根據我的認知做簡單的說明: 實缺或懸缺: 該缺額上確實少了一個老師,只是學校未開缺甄選正式老師,至於為何不開缺,可能原因有很多 (例如怕以後學生減少老師反而太多),這點要問學校才知道。 其他原因缺額,如留職停薪缺、進修缺、侍親缺、育嬰缺等等. 該缺額上其實有一個正式老師佔住位子,只是該老師目前因某些原因而無法擔任該工作,所以學校開一個代課缺,找老師來暫時填補該工作的空檔。 兩者的差別: 擔任實缺或懸缺的代理教師,如果將來考上正式教職。 這一年將可併入教職的『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

  2. 勞保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在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當日,填具勞保加保或退保申報表送到勞保局,保險效力的開始或停止,都是從加保表、退保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的當天起算,郵寄者是以郵戳為憑。 勞委會建議,若採掛號郵局,雇主可將掛號執據與自行留存的加、退保表影本一併存檔,方便日後查詢。 由於勞保局受理加保、退保勞保是採申報制,所以即使員工早就離職,雇主晚了幾天才向勞保局申報,雇主還是要付這段期間的保費。 目前勞保局計算保費,全月不論大月或小月,如2月僅28天,1月、3月有31天,保費一律以30日計算。

  3.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壹.公務人員在那些狀況下會被停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績應予免職(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18) 二.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

  4. 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 (930115修正第4條) 一.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 (§28之1)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留職停薪人員定義:.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 ...

  5. 一、未依規定投保.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以4倍罰鍰。 二、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2倍罰鍰。 雇主並應退還保險費與勞工。 三、不實申報投保薪資. 雇主將勞工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以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四、賠償部分. 雇主未於所僱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依以上兩項規定予以處罰外,勞工或其受益人因此所受之損失(包括各種保險給付),應由雇主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負責賠償。 五、拒不出示相關證件.

  6. 二、評析. (一)本案之重點在於於法律上,A、B二公司均有獨立之法人格、為二獨立. 之權利主體,A公司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解雇員工, 於考量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是否應將B公司有無適當之職缺. 予以納入考量? (二)按A、B二公司均有獨立之法人格,故B公司如何聘僱員工、擬聘僱何人, 均得自行為之,A公司於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與某甲終止契. 約時,本無須考量某甲於B公司「有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項目。 (三)惟A公司是B公司唯一股東,對B公司擁有百分之百股權,且董事由A公司. 指派,自A公司移轉至B公司之所有員工薪資、年資、福利等權益均予保障, 延續銜接之因素。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民事判決即基於民法第148條.

  7. 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依據:本會工作計畫及研究發展經費項下訂定本實施辦法。. 宗旨為鼓勵本會會員堅守工作崗位盡忠職守提昇技術水準服務社會為目的特訂定模範勞工 (金牌領隊 導遊)選拔辦法以資獎勵。. 辦法:. 一、凡本會會員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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