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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積金 退休及提取強積權益 供款人何時可提取他們的強積權益? 供款人退休或年滿65歲便可提取累積的強積金權益。 有例外情況嗎? 如供款人死亡、完全或永久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於60至64歲期間提早退休或永久離開香港; 或

  2. 在終止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時,有關的預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額)如下: 有明示協議 通知期:根據合約而定,但不能少於七日

  3. 即使僱員月入不足$7,100,僱主亦必須向僱員的強積計劃供款,金額為僱員收入的5%。 如僱員月入高於$30,000,僱主的最高供款額將是$1,500。 另外,僱員也可作自願供款,亦即供款多於法例規定的5%。

  4. 將累積的強積權益轉移至新僱主下的強積計劃; 將累積的強積權益保留在現有計劃;或 在另一計劃開設「個人帳戶」,並將累積的強積金權益轉移至該帳戶。

  5. 金局网页亦提供“雇员自选安排”权益转移指南及转移选择表格,请按这里下载。 雇员自选安排并不适用于职业退休计划(参考下文)。 提交意见

  6. 僱主如沒有合理辯解,沒有為僱員向強積計劃供款,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罰款$350,000及監禁三年。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香港法例第485章 第7AA(7) 及 7A(8)條 )

  7. 强积 自雇人士和临时雇员 自雇人士须供款吗? 自雇人士包括生意合伙人,亦须从其收入扣除5%作为强积计划供款,他们可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扣除强积金供款,上限为每年$18,000。 临时雇员须参加强积金计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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