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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學入門(七):法律的適用. 推薦 5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攝影.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一)意義. 就具體發生的社會生活事實,檢驗其是否符合某一法規範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據此找出其法律效果的過程,即為法律的 ...

  2.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大致可分為以下九大類: (一)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1.分類標準. 以是否具有一定的立法、公布程序及條文、法典形式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係指經由立法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成條文的形式,形成整齊劃一的法典,並由國家根據一定程序所公布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均屬之。 (2)不成文法又稱為非制定法,係指成文法以外,由國家加以認可或採用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例如習慣、法理、判例等均屬之。 3.分類實益.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各有優缺點,儘管晚近世界各國立法多趨向於制定成文法典,但仍可截長補短相互補充,以豐富整個法秩序。 (二)普通法與特別法. 1.分類標準.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3. 2011年5月5日 · 一、憲法的基本原理原則. 憲法(規定保障基本人權、規定國定權力和組織以及兩者之間關係的根本大法。 )兩種涵義: 1.憲法條文,是以成文的形式出現。 憲法是一份書面契約,由政府在治理國家時所應服膺的規則所組成。 2.憲法指的是政體,亦即一套國家真正賴以運作的制度。 在該國的持續活動中實際運作的憲政制度。 形式意義的憲法-形式上的成文憲法條文:以分析憲政法律為主,亦即法律文本的解釋,以及對法條、先例和慣例之間關係的理解,這是屬於釋義學的部份。 實質意義的憲法-實質的憲政制度:處理實質的議題,國家政體的研究,國家實際運作,該國政治和行政上的主要原則。 分為民主國家和獨裁國家。 憲法原理原則:包括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憲法的變更與成長等。 釋字499涉及「修憲的界限」

  4. 財政法教室:名詞解釋-以預算法規定為基礎(一). 何謂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機關、機關單位、基金、普通基金、特種基金、經費、歲定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歲入、歲出、未來承諾之授權、會計年度、總預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

  5. 主任甄試是考筆試,出五題申論題,完全沒有範圍可言,所以可能要讀很多書才可能考得很好。. 但是其實叫我寫論文,做報告、簡報,我可以花很多時間把它做好,但是叫我讀書背東西,我真的是沒有那種耐性…我背書的專注力大概一天一小時就沒力了…. 所以 ...

  6. 原立法宗旨,除考量各地方政府組織彈性調整之需要外,並兼顧合理管制之規範,而參採當時候的「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之設計,就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層級、組織單位、總員額等要項以總額控管方式訂定。

  7. 2011年5月10日 · 1.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 2.形式之意義: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3.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 (1)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 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 (2)我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亦即其具有司法權獨立之涵義者,均屬於此一意義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