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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凡獲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或1997年前稱香港最高法院授予律師資格的人士的姓名請參閱香港高等法院的律師登記冊律師會出版法律界名錄的目的是方便公眾及律師會會員可以更容易識別及尋找在律師會註冊的律師外地律師和律師行。 《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不可用於其他非直接相關的目的。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未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使用《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作直銷促銷,屬刑事罪行。 律師會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確保當中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會並不會就有關資料的任何錯誤或遺漏,承擔任何責任。 詐騙警報:律師會不時收到關於在虛假的律師行信箋使用偽造的律師行或律師/外地律師的資料,或發放虛假聯繫方式的詐騙網站、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手段的報告。

  3. 榮譽律師名冊 持有執業證書之律師 非持有執業證書之律師 律師會之關聯會員 香港律師行 香港律師行駐內地代表機構 香港律師行駐海外辦事處 聯營組織 外地律師行 外地律師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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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律師會出版法律界名錄的目的是方便公眾及律師會會員可以更容易識別及尋找在律師會註冊的律師外地律師和律師行。 《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不可用於其他非直接相關的目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未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使用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作直銷促銷屬刑事罪行律師會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確保當中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會並不會就有關資料的任何錯誤或遺漏承擔任何責任。 詐騙警報:律師會不時收到關於在虛假的律師行信箋使用偽造的律師行或律師/外地律師的資料,或發放虛假聯繫方式的詐騙網站、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手段的報告。 這些詐騙報告的列表可以在律師會的 詐騙警報網頁 上找到。 以下為香港律師行的名單:- 在 香 港 律 師 行 中 尋 找 (全 部) :

    • 何謂法律援助律師名冊?
    • 參加資格
    • 怎樣參加?

    在受助人獲批法律援助證書後,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以透過署內律師代表受助人。在民事案件,如署長不代表受助人行事,他或受助人可另選一名律師或大律師作為代表。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署長須備存大律師名冊及律師名冊,記錄所有願意就法援個案進行調查、作出報告及提供意見,並代表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或律師。

    任何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大律師/律師均可申請把姓名列入法律援助律師名冊。署長必須信納有充分理由,例如有關律師處理某宗案件的方法失當或專業操守欠佳等,才可拒絕把他們的姓名列入名冊。現時,名冊上有超過1,200名大律師及2,400名律師。

    大律師/律師如欲把姓名列入名冊,須填寫一份參加表格(表格LAP3-大律師;表格LAP1-律師),詳述個人資料、工作經驗和專長。已加入名冊的大律師/律師如欲更新其在加入名冊時填報的個人資料,可使用資料更新表格(表格LAP4-大律師;表格LAP2-律師)通知署長有關變更事項。如大律師/律師要求退出名冊,則須填寫退出表格(表格LAP5)。取得資格後工作經驗少於7年的大律師,在遞交參加表格/資料更新表格時,須提供兩名諮詢人的推薦信。諮詢人可以是法官或是取得資格後具7年以上工作經驗的私人執業律師。如律師並非律師行的高級合夥人/獨資經營者,在遞交參加表格/資料更新表格時,須提供高級合夥人/獨資經營者的推薦信。請用本署提供的範本擬備推薦信(推薦信範本-大律師;推薦信範本-律師)。由於資深大律師接辦法援案件...

  6. 提供大律師證明書的計劃 計劃概要 申請資格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 執業律師名冊 統計資料 活動 資料庫 意見書回顧 刊物回顧 活動回顧 常用連結 法律援助署 Facebook 法律援助服務局條例 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 香港的免費法律援助 法律專業團體 聯絡我們

  7. 香港大律師公會 (英語: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創建於1948年,為 香港 唯一的法定 訴訟律師或稱大律師) 專業團體 。 現任 主席 為 杜淦堃 ,副主席為 毛樂禮 及 陳政龍 。 職能. 香港大律師公會是一個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的宗旨詳列於大律師公會的「規例與規條」內當中包括: 維持大律師專業的尊嚴及獨立性改善香港司法的執行; 三、訂明大律師專業、紀律及操守之守則; 四、促進法律專業人員的互相了解及良好關係。 歷任主席. 換屆改選.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主要執事,包括主席、副主席、名譽秘書及財政秘書、和副名譽秘書,都是於會員週年大會內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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