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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營者應詳細閱讀本實務守則、《安老院條例》 及《安老院規例》。根據《安老院條例》第 8(3)(c)條,社會福利署署長如認為用作安老院的處所不符合本實 務守則所列關乎設計、結構、防火、健康、衞生及安全 的規定,可拒絕發出牌照予申請人。有意經營安老院

  2. 安老院實務守則. 二零零五年十月 ( 修訂版) 目 錄. 第一章. 引言. 1.1 概要 . 1.2 條例和規例的目的. 1.3 豁免證明書及牌照. 1.4 註冊證明書. 1.5 保險. 1.6 安老院結業. 第二章. 安老院的分類. 2.1 安老院的分類. 2.2 安老院種類的界定. 2.3 混合式安老院的分類. 第三章. 牌照. 3.1 牌照的申請. 3.2 牌照的發出. 3.3 發牌條件. 3.4 牌照續期. 3.5 牌照的展示. 3.6 牌照格式. 第四章. 建築物及住宿設備. 4.1 概要. 4.2 租約條件及大廈公契. 4.3 對安老院處所的限制. 4.4 設計. 4.5 基本設施. 4.6 易於抵達的程度.

  3. 安老院的規管. 在香港經營的安老院受安老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A安老院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規管實務守則列出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管制安老院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請按此下載安老院條例 》(香港法例第459章及其 附屬法例. 請按此下載《 安老院實務守則 》及其 附件. 請按此瀏覽 安老院牌照事務處向安老院發出的通函及/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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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為進一步優化院舍的監管,社署於2017 年6月成立工作小組,以檢視現時的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的法例和實務守則,探討需要改善的範疇及可行措施,並提出具體的修訂建議工作小組由社署署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立法會議員營辦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及私營業界安老事務委員會及康復諮詢委員會學術界服務使用者/照顧者獨立人士,以及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和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的代表5. 工作小組在2017 年6 月至2019 年5月期間,共召開了. 19 次會議(包括12 次工作小組會議及7次聚焦小組討論),就院舍的分類、院舍的法定最低人手要求、院舍住客法定最低人均樓面面積、院舍持牌者的規定、院舍主管及保健員註冊制度、住客的年齡,以及罰則等八個範疇提出了19項建議。

  6. 安老院實務守則由社署署長根據 《安老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第22 (1)條 發出旨在確保持牌安老院舍的處所設計人手運作及管理等均符合發牌條件院舍亦同時有足夠資源照顧住客的護理需要為他們提供安全而衛生的居住環境。 《實務守則列出經營打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管控安老院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院舍遵守實務守則是發牌的條件之一。 《實務守則》亦詳列一系列對本港安老院舍的要求,涵蓋牌照、建築物及住宿設備、安全及防火、樓面面積、家具及設備、管理、安老院員工、保健及照顧服務、感染控制、營養及膳食、清潔及衛生設備和社交照顧等多個範疇。 請點擊 此處 以閱覽社署最新的《實務守則》。 社署署長會不時檢討和修訂《實務守則》,以照顧本港安老院舍住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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