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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而深受德国刑法学影响的学者松宫明的教科书则是在“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之后,“违法阻却”之前讨论不作为犯。 [24]德国的刑法教科书多将不作为犯单列,系统讨论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未遂、不作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分与竞合等问题。

  2. 2017年12月31日 · 作为北大法学院创办的“历史悠久”的北大英华公司也向与会者隆重展示了法宝刑、智能立法、智能合同、北大法宝V6、知产法宝、智能法律翻译、法律机器人“法小宝”等法律人工智能新产品,积极支持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的发展,在法律领域做出了新的贡献。

  3. 近年来,法院开始在一些情况中适用代物清偿制度。. 〔1〕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最高院( 2011)民提字第210 号“关于武侯国土局与招商局公司、成都港招公司、海南民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判决书明确地认定双方协议以土地作价清偿的约定,构成了“代物清偿 ...

  4. 一、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对传统专利制度的挑战. 作为一类新兴技术发展下的产物,人工智能彻底颠覆了人类所理解的发明方式,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一类不同于传统人类发明的特殊发明形式。 这导致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在理论基础、权利主体、制度成本等诸多方面正在对传统专利制度提出挑战。 (一 )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的挑战. 传统专利制度构建于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的基石之上,强调只有自然人才能取得发明者身份与法律地位,以便将专利权授予自然人。 例如,《美国法典》第 35 编(即 《专利法》)第 101条使用“ whoever”一词描述发明主体,以此表明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发明人”,排除了人工智能的情形。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11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五:陈某善、陈某晓、陈某强与某坤、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 [Keywords] 【关键词】

  6. 2019年9月18日 ·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被复制的作品。 而体育赛事本身是客观发生的,版本和结果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且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畴。 当客观的体育赛事融入解说、字幕、特写等被复制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之上,体现独创性智力成果的,有可能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基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权利与基于体育赛事节目所享有的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因此,权利人对体育赛事享有的权利,不能当然及于体育赛事节目。 相关案例: 原告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法宝引证码:CLI.C. 369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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