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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務. 次數紀錄. 歷任署長. 歷任副署長. 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差餉物業估價署 (英語: Rating and Valuation Department ,簡稱: 差餉署 或 差估署 ,縮寫: RVD )是香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轄下的 部門 ,專責房產物業的 差餉 及 地租 估價。 歷史沿革. 1845年5月, 英屬香港 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向 警隊 支付稱為「差餉」的糧餉稅項。 同月根據第2號條例,由隸屬 庫務司 的估價官(後於1847年改稱為「評估官」)負責估價工作。 該署後來於1856年開始徵收街燈餉項,1860年10月起收取食水餉項,1875年4月徵收消防餉項。

  2. 倘物業結構經過改動或現有物業單位需要分拆或合併估價人員必須刪除現有估價然後訂立新估價即刪除及臨時估價)。如有關變更具追溯效力估價署須退還已繳納的差餉繳納人可選擇抵銷安排。 附加費與追討欠款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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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歷史沿革 [ 編輯] 1845年5月, 英屬香港 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向 警隊 支付稱為「差餉」的糧餉稅項。. 同月根據第2號條例,由隸屬 庫務司 的估價官後於1847年改稱為評估官」)負責估價工作。. 該署後來於1856年開始徵收街燈餉項,1860年10月起收取食水餉 ...

  5. 自住物業的差餉由業主繳付如果物業是出租繳交差餉的責任則由雙方所訂的租約條款決定一些租約指定由租戶繳交另一些租約則可能在租金中包差餉」,即由業主繳交繳納者如認為應課差餉租值比市價為高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出反對差餉每年分4季預繳每季初估價署會對物業發出徵收差餉通知書差餉的最後繳交日期則為每季的首個月月底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及10月31日)。 差餉約佔政府總收入的5%。 在2005年至2006年財政年度,估價冊約有220萬項估價,單位總數約有283萬個。 2005年至2006年度,差餉徵收率為5%,估價則以2004年10月1日的租值為依據。 差餉寬免 [ 編輯]

  6. 倘物業結構經過改動或現有物業單位需要分拆或合併估價人員必須刪除現有估價然後訂立新估價即刪除及臨時估價)。如有關變更具追溯效力估價署須退還已繳納的差餉繳納人可選擇抵銷安排。 附加費與追討欠款

  7.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以及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向政府繳納的是地稅原有地租)。 基於1997年主權移交的安排,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改為徵收地租。 除了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所有位於 新九龍 及 新界 的土地承租人均屬地租的徵收對象。 [1] 地租和地稅(原有地租)的法律基礎和負責部門並不一樣:地租由 差餉物業估價署 負責按《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徵收,而地稅(原有地租)由 香港地政總署 負責徵收。 [1] 徵收對象 [ 編輯] 參見: 官地.

  8. 差餉地租及地稅 差餉是香港的一種地稅是香港政府為香港境內地產物業徵收的稅項除差餉外按土地契約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須繳交地稅或按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向政府繳納地租此等稅種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及地租和地政總署地稅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