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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次數紀錄. 歷任署長. 歷任副署長. 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差餉物業估價署 (英語: Rating and Valuation Department ,簡稱: 差餉署 或 差估署 ,縮寫: RVD )是香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轄下的 部門 ,專責房產物業的 差餉 及 地租 估價。 歷史沿革. 1845年5月, 英屬香港 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向 警隊 支付稱為「差餉」的糧餉稅項。 同月根據第2號條例,由隸屬 庫務司 的估價官(後於1847年改稱為「評估官」)負責估價工作。 該署後來於1856年開始徵收街燈餉項,1860年10月起收取食水餉項,1875年4月徵收消防餉項。
倘物業結構經過改動,或現有物業單位需要分拆或合併,估價人員必須刪除現有估價,然後訂立新估價(即刪除及臨時估價)。如有關變更具追溯效力,估價署須退還已繳納的差餉,繳納人可選擇抵銷安排。 附加費與追討欠款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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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 編輯] 1845年5月, 英屬香港 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向 警隊 支付稱為「差餉」的糧餉稅項。. 同月根據第2號條例,由隸屬 庫務司 的估價官(後於1847年改稱為「評估官」)負責估價工作。. 該署後來於1856年開始徵收街燈餉項,1860年10月起收取食水餉 ...
自住物業的差餉由業主繳付,如果物業是出租,繳交差餉的責任則由雙方所訂的租約條款決定,一些租約指定由租戶繳交,另一些租約則可能在租金中「包差餉」,即由業主繳交。 繳納者如認為應課差餉租值比市價為高,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出反對。 差餉每年分4季預繳,每季初,估價署會對物業發出徵收差餉通知書,差餉的最後繳交日期,則為每季的首個月月底(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及10月31日)。 差餉約佔政府總收入的5%。 在2005年至2006年財政年度,估價冊約有220萬項估價,單位總數約有283萬個。 2005年至2006年度,差餉徵收率為5%,估價則以2004年10月1日的租值為依據。 差餉寬免 [ 編輯]
倘物業結構經過改動,或現有物業單位需要分拆或合併,估價人員必須刪除現有估價,然後訂立新估價(即刪除及臨時估價)。如有關變更具追溯效力,估價署須退還已繳納的差餉,繳納人可選擇抵銷安排。 附加費與追討欠款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 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以及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向政府繳納的是地稅(原有地租)。 基於1997年主權移交的安排,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改為徵收地租。 除了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所有位於 新九龍 及 新界 的土地承租人均屬地租的徵收對象。 [1] 地租和地稅(原有地租)的法律基礎和負責部門並不一樣:地租由 差餉物業估價署 負責按《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徵收,而地稅(原有地租)由 香港地政總署 負責徵收。 [1] 徵收對象 [ 編輯] 參見: 官地.
差餉、地租及地稅 差餉是香港的一種地稅,是香港政府為香港境內地產物業徵收的稅項。除差餉外,按土地契約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須繳交地稅或按《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向政府繳納地租。此等稅種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及地租)和地政總署(地稅)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