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08年6月26日 · 依據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乃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項目又該款規定之構造亦屬建築法第八條所定義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建築物不可或缺之組成元素不得任意拆除改裝

  2. 2012年4月11日 · 所謂竊佔罪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換言之主觀上行為人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則須有竊佔之行為兩者並具始能成立。 一般而言,行為人若佔用共有土地,通常就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主觀認知,但若行為人提出「使用權抗辯」時,就要進一步細究,因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條第1、2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 2009年4月16日 ·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4. 違章建築的定義是指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即使用之建物。 (一)實質違建: 1..當建築物已達到基地容許興建的建蔽率、容積率與高度時,任何加蓋的建築均屬違. 建。 2..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 3..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興建。 (二)程序違建: 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與建蔽率,都不違反當地都市計劃的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只是因為程序疏失,在尚未請領建照前就動工擅自興建,這一類程序違建可依法補辦建造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 (三)台灣常見違建類型: 1..「頂樓加蓋」: 屋頂平台之屋頂突出物,如樓梯間公共設施使用部份,凡在頂樓建築面積1/8之法定範圍內均屬合法建物,只要超過此一範圍的就屬違法。

  5. 腦霧1分鐘自我檢測 12項符合3項就是腦霧 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昨(二十九)日召開「腦霧健忘看中醫」記者會,林口長庚醫院中醫部主任黃澤宏表示,腦霧是一種大腦退化狀態,腦袋彷彿處於迷霧中,難以專注、昏昏沉沉、思考緩慢又容易忘記事情,但並非全都是永久性傷害。

  6. 2009年7月13日 · 次按公寓大廈管委會有當事人能力為92年12月31日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第1項所明定然參諸同修正前條例第3條第八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第34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

  7. 2010年8月27日 · 公寓大廈住家常見任意裝設鐵窗的情形國人早已習以為常不過如果依法論法房子雖然是住戶買的但是公寓大廈的外牆面可不是該樓住戶自己私人所有而可以任意處置的如果有住戶認為房子是自己買的個人可任意裝設鐵窗是錯誤的觀念。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就公寓大廈住戶設置鐵窗行為,設有規範限制,該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所以住戶若要在公寓大廈的合法設置鐵窗,要注意下列事項:1.應依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