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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破產是在香港法例《破產條例》下的一種債務處理的方法,提供予無能力償還債務之人士,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呈請。 很多人普遍對破產的觀念是比較負面的,認為這是一種沒有責任感及不肯承擔的表現。 但從破產條例的意思及訂立的本意的角度,正正是相反。 破產好處是申請後其實是賦予欠債人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權利。 通過條例下的破產程序及法律,使欠債人不會因還款壓力而影響個人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破產管理處會根據欠債人士個別的收入及生活支出去計算欠債人的基本生活支出額度,若果欠債人的收入比支出額度為少,便不用償還債項。 以下綜合了一系列破產好處以及一些破產壞處參考。 申請破產的目的是什麼?

  2. 最近三個月的住址證明. 近期的信用卡月結單或無抵押貸款證明. 轉戶的分期貸款協議書. 款項經以下途徑發放: 直接存入客戶指定信用卡/貸款戶口. 以本票形式寄往客戶通訊地址,客戶自行到有關銀行/財務公司清還欠款. 直接存入客戶指定還款戶口. 結餘轉戶貸款用途有限制. 不論放款方式如何,借款銀行正常有權要求還款證明,確保借出款項是用來作還款之用途。 近年亦有銀行提供還款及套現並行的結餘轉戶計劃,讓申請人清數的同時能取得額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