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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頌恆(上訴人) 終院刑事上訴2021年第2號;[2021] HKCFA 2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律政司. 司法裁決摘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頌恆( 上訴人) 終院刑事上訴2021 年第2 號; [2021] HKCFA 24. 裁決 聆訊日期 判案理由書日期. :駁回就定罪提出的最終上訴 : 2021 年6 月22日 : 2021 年7 月16日. 背景. 上訴人在2016 年9 月當選立法會議員,惟在2016 年10 月12日拒絕或忽略宣誓。 他擬在2016 年11 月2日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重新宣誓,但不獲准參加該會議。 立法會會議廳外已張貼相關告示。

  2. 2020年9月2日 · 上訴人梁頌恆被控於2016年11月2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間會議室外非法集結。 他於2018年被裁定罪成和判囚後,一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法官在宣布裁決後,預留9月11日聆訊。 若梁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當天將開庭處理。 梁頌恆聽取裁決前在庭外稱無特別信心,並稱即使敗訴入獄,都不會申請保釋。 (朱棨新攝) 法官在判辭指,原審裁判官裁定梁和同案其他被告,於案發時以人數、陣勢和身體壓迫及衝擊保安人員的防線,以使梁等能進入會議室。 原審裁判官肯定梁等人當時集結在會議室側門外的共同目的,就是要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試圖越過保安的防線進入會議室。 此外,原審裁判官亦正確裁定,梁等人共同作為,明顯是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暴力行為超越合理界線.

  3. 2021年6月22日 · 梁頌恆早前獲准就如何詮釋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即「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而上訴至終。 終院今(22日)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4. 2021年7月16日 · 已流亡海外的前立法會議員資格梁頌恆,2016年與游蕙禎等人衝擊立法會,傷及多名保安,就非法集結罪被判囚4星期。 梁頌恆在缺席聆訊下,透過律師向終

  5. 2020年9月11日 · 2016年宣誓風波期間,前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和游蕙禎等人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前年被裁判法院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星期。. 梁頌恆申請上訴,上周被高院駁回,並指其暴力行為顯然超越了合理的界線。. 梁頌恆再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

  6. 2021年6月23日 · 梁頌恆在高院駁回其上訴後,已服畢4星期監禁刑期。 之後他在去年12月宣布計劃向美國尋求政治庇護,並已前往美國。 他昨日由大律師代表陳詞,指在非法集結罪中,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是知悉其行為會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7. 梁頌恆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1 年6 月22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范禮全^ 郭憬憲大律師、羅嘉昇大律師及鄧灝程大律師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先生及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先生 法定釋義 –《 公安條例》( 香港法例第245 章) – 非法集結 – 「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的詮釋. 案情摘要: ( 香港法例第245 章) 第18(1) 及(3) 條。控方( 即本案答辯人) 指, 上訴人於2016 年11 月2 日聯同他人在立. 法會大樓內一間會議室外非法集結。�. 《 公安條例》 第18(1) 條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