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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軍方視其為罪不逭的首謀,所以案發之後被打昏,即遭到囚禁水牢月餘的非人待遇,直到立院國防委員會召集人朱安雄率領警備總司令前來綠島「救人」,這才重見天白;不過,移送台東地檢署以「殺人」罪起訴後,歷經死刑、無期徒刑、十五年到十年的

  2. 相隔不到一年,卻傳出蔡伶姬根本不是無師自通,而且是假通靈。 施寄青改口痛批伶姬,只說因果不知輔導,根本是欺世盜名,禍害社會。 被痛批是禍害,伶姬辯解,因果只會幫人不會害人。

  3. 2012年3月3日 · 由上開規定可知,如果是以合夥形式共同投資事業,究竟是普通合夥還是隱名合夥關係,攸關合夥人間的的權利義務,而在合夥事業發生糾紛時,也常常因為合夥人就合夥關係究竟是普通合夥或隱名合夥爭執不休,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合夥人在合夥之初就請專業人士或律師協助擬定契約,把合夥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寫入契約,將來爭議就會減少很多,然而事實上往往簽約之初,大家和和氣氣,常常沒有在意契約名稱及契約內容,導致契約不清不楚都沒有很精確寫清楚,等到將來發生爭議時,只能由契約的內容去各自解讀定性雙方的關係,而實務上有提出一些見解,供大家在判斷合夥性質的可以參考。

  4. 2010年10月12日 · 由於王文敏性情暴戾,兩年前為了向母親王蔡四妹(61歲)要錢周轉,曾拿菜刀威脅要砍殺母親,大哥和四弟出來勸阻時,大打出手後還在警局留有案底。

  5. 2009年4月16日 · 若以管委會名義提出,會被認為是告發而非告訴,如果管委會所告的是侵占或竊盜等公訴時,並不會有不利影響,檢察官仍會依法訴追,但是如果管委會告的是毀損等告訴乃論之時,就會造成訴追條件不合法,如果沒有補正告訴,檢察官依法也不能

  6.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即背信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之(參見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二一O號判例要旨)。

  7. 2020年3月28日 · 譬如遣使往殺他人,自雖不知,然他何時死,其教殺者,即生本。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生起已獲得這些東西的想法便是「究竟」。 還有,若我們教唆他人搶劫或偷竊,那只要被教唆者生起已經得到之心便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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