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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各機關執行應注意事項. . 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政府. . 例如工程會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增列第十點聲明事項。 . . 5. 第14 條第2項但書「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係同時免除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執行疑義. 問題1:事前身分揭露表係提供給交易或補助機關之採購單位、補助單位或政風單位? 回答:具身分關係之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故應連同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提供予採購或補助單位,附卷保存。 問題2:投標時或申請補助時關係人未檢附身分揭露表,可否於開標現場補填或於決標前補正? 回答:(1)機關團體採購案決標前或補助案核定前,仍允許採購廠商或補助申請對象補正身分揭露表。

  2.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109年1月2日「公職人員獎勵案件及獎勵金發放涉及 ...

  3. Answer. 問題. 說明. 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1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 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 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10萬元。」如機關自年初開始,每次向關係人採購金額均低於1萬元,惟一年度累計金�. 得以該款但書規定排除補助或交易之限制。故單筆交易超過1萬元,或數筆交易合計超過10 萬元,均與本法第14條第1 項但書第6款要件不符,縱年度合計超過10萬元之數筆補助或交易中有個別筆數低於1萬�. ,各筆交易仍均無該款但書規定之適用餘地。 二、 上開違法總額之計算,係以機關與關係人全年度交易總額認定,尚非以各筆交易金額扣除1萬元後剩餘累計. 年度交易總額扣除10萬元後所餘金額計算。 案例1:同一年度關係人交易每次5,000元,共3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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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11050028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自行迴避規定,本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補充說明乙案,請 ...

  6. 1 公告113年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4次會議 (113年6月6日召開)決議情形. 2 公告政風人員人事案件作業審查小組第290次會議 (113年6月6日召開)審議事項暨決議情形. 3 本署113年辦理肅貪業務人員筆試合格人員名單. 4 公告政風人員人事案件作業審查小組第285次會議 ...

  7. 其他機關之宣導資料 機關簡介 組織職掌 歷史沿革 署徽說明 沿革 歷任首長簡介 首長簡介 署長簡介 副署長簡介 聯繫我們 ...

  8. 投影片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令競合使用. 我國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的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中,且因其業務性質不同,迴避之目的、範圍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亦各有不同,易發生與本法競合時如何適用之疑義。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 條第2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 本法第1 條第1 項參照),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行政程序法、立法委員行為法、政治獻金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遊說法等,均為健全陽光法案體系而努力之具體表現,故其性質上. 係屬陽光法案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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