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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如何认定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的任何阶段,部分行为人放弃了犯意,脱离了共同犯罪,而其他共犯人仍继续实施并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案例1:薛某向赵某提议对在兰州市城关区赵的租住房中对张某(系赵打工的某 ...

  2. 2018年4月11日 · 一、案情介绍.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晓青因怀疑徐某在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 ...

  3. 透过对殖民地时期和香港回归后作为特别行政区期间“外籍法官”所扮演角色的详细分析,本文指出“外籍法官”对香港的作用与重要性,已从殖民地时代早期的实质贡献,逐渐演变为现在主要对香港法治所具有的象征意义。 如今,在实质贡献方面,虽然“外籍法官”目前对香港仍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已经并非不可被“本地法官”所取代了。 就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而言,对回归后的香港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文章指出,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香港司法机构保留聘用部分“外籍法官”的传统,在香港社会以至国际社会眼中,都具有相当重要的象征意义。 不过,当中国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全面确立之后,“外籍法官”在香港的历史使命便会正式结束,届时香港便不需要再聘用“外籍法官”。 一、“外籍法官”在香港开埠初期至日治时期所担当的角色.

  4. 一、袭警罪的法益界定. 第一,关于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理解。 有的认为,本罪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公务活动和人身安全(或人身权利)。 [2]有的表述为,“袭警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益。 ” [3]应该说,刑法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成罪,是考虑到了人民警察及其公务的特殊性,否则人民警察本来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民警执行职务以妨害公务罪处理即可。 民警及其公务的特殊性表现在,警察是国家暴力机器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执行职务,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法律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职责。 人民警察的执法对象包括违法犯罪人员,执行职务中经常面临一定危险性,故人民警察被称为和平年代牺牲最多的职业人群。

  5. 1. 如用人单位对员工离职无过错. 该情形包括:(1)员工主动辞职;(2)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除(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情形)。 上述离职原因在“考核周期内”离职情形中对于用人单位主张不支付离职人员奖金较为有利,如用人单位对员工离职无过错,法院倾向于在肯定用人单位对于奖金发放具有自主管理权限的基础上依据奖金制度约定进行判断。 如在我们代理的一起奖金争议案件中,公司《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等同于考核前离职不发放奖金),员工在明知前述规定的情况下仍于11月25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对此仲裁委认为员工应当知晓离职行为将产生的相应后果,故而未支持员工关于奖金的请求。

  6. 2017年6月6日 · 1、扣押、拘禁他人强索非法债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详见刑事法宝—绑架罪——专家精释) 2、关于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适用问题. 殴打、侮辱情节如果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尚未开始之前或者已经结束之后,与拘禁本身并无联系,如果该殴打、侮辱行为能够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不能够独立成罪,也不应纳入非法拘禁罪来作为法定从重情节。 作为法定从重情节的殴打、侮辱行为,应该是指一般的殴打、侮辱行为。 如果殴打、侮辱行为情节严重,已独立构成伤害罪、侮辱罪,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和伤害罪、侮辱罪实行数罪并罚。 (详见刑事法宝—非法拘禁罪-专家精释)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界分.

  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部门工作文件. 法规类别: 职位职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24年第三批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22号). 根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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