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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記得筆者之前說過的嗎,需符合「 無故 」這條件. 無故,簡單點說就是沒有正當理由. 就筆者曾協助一夫妻間防害秘密之告訴,這之前有談過. 即丈夫登入妻子之SKYPE、臉書等竊取交談記錄等資料並公開該資料. 檢察官偵辦後,認為丈夫這動作,是確保婚姻純潔的一種手段,不能算是無故. 並援引花蓮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213號判決. 按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 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 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

  2. 2015年1月1日 · 在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大眾電信破產之後,大眾電信董事長兼常駐重整人張敏玉於稍早舉辦的說明會當中,感謝國家通訊委員會的協助,卻高分貝為 PHS 現有 60 萬用戶向行政院喊話,希望行政院能重視消費者權益、大眾電信員工與相關債權人問題,規劃 GSM

  3. 2015年11月17日 · 一般我們列證據名稱可分為下列(及書狀中自稱) 聲證:聲請時用,如聲請再議、聲請支付命令等(自稱聲請人) 告證:刑事公訴時告訴人列的證據(自稱告訴人) 原證:民事行政等原告的證據(自稱原告) 自證:刑事自訴人的證據(自稱自訴人) 被證:刑事、民事等被告的證據(自稱被告) 反證:反訴人即反訴原告的證據(自稱反訴人或反訴原告) 上證:上訴人的證據(自稱上訴人) 被上證:被上訴人的證據(自稱被上訴人) PS.另於訴訟相關文件,如存證信中,自稱本人或發信人、寄件人,稱對造為台端. 等等等等 還有很多. 但這並沒硬性規定. 你搞不清處,可用「證1、證2」或「證據1、證據2」等. 只要看的懂,也都是允許的. 舉例如你是被告,告訴中進行反訴. 這時你是本訴被告,反訴原告. 那證據怎該取啥名、又該如何自稱?

  4. 2012年5月22日 · 打馬賽克讓卡通猥褻化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無力管制。. 作者:任孤行│2012-05-22 16:08:19│巴幣:2,792│人氣:23542. 前陣子關於NCC最大的新聞應該是要推動全面數位化的電視,先不看政策方面因為在官方網站就能夠輕鬆看到了,就某方面來說是失敗 ...

  5. 先說結論,找消保會是有用的。 只是時間上可能會超過半個月,請大家耐心等待 (希望大家看到這裡有稍微比較安心) 再來說有點長前情提要. 我9/19日早上,在遊戲APP內購了一個30元的禮包,這個禮包屬於期間限定,只能購買一次的。 懷疑是我前天有升級IOS的緣故,原本購買只需要刷指紋,這次竟然還多跳出需要輸入密碼。 平常只刷指紋,密碼早就忘到外太空。 所以只能按取消了。 沒想到,蘋果就發交易成功的簡訊來了。 遊戲內購禮包是失敗的,沒有拿到任何東西。 鑒於去年我也處理過一次,想著上次遊戲客服的回答是,如果還在介面中看的到禮包,就是沒有成功,再購買一次就可以了。 失敗的那筆再去申請蘋果的退款,那次的經驗是有成功退款的,於是同日晚上我找出蘋果密碼後,就再購買了一次。

  6. 2013年4月30日 · 代理知名線上遊戲「天堂二」的吉恩立公司,前年對涉嫌協助私服業者收費的何姓等三共犯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一審原本判決有罪,但 二審智財法院認定,私服業者並未更改遊戲創作或重製,改判無罪. 此件判決在實務界相當罕見, 律師張紹斌說,業者修改IP位置,等於修改遊戲內容 ,已侵害「著作人格權」,更改遊戲難度、寶物價格當然違法; 法官應該了解私服如何運作,才能做出正確判決. 台灣線上遊戲人數約五百萬人,產業規模超過兩百億元,部分業者為分一杯羹,架設簡稱「私服」的私人伺服器,修改遊戲登入路徑,玩家可以用低廉的價格玩遊戲、買寶物,因為私服與官方遊戲內容相同,搶走不少官方伺服器玩家.

  7. 2010年9月8日 · 由於通訊鎖是無法完全解除的建議您可以考慮透過客服 管道來申訴將通訊鎖綁定到您需要留用的帳號底下,而 已經不在使用的遊戲帳號可以綁定其他的號碼(例如家電 等)噢~ 在使用尋人啟事查尋覓碼時,要求強制綁定通訊鎖,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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