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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6月1日 · 32歲被告鄭文傑因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被裁定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暫委裁判官陳國維判刑時表示,考慮到本案的案情,認為性質較同類型案件嚴重,不宜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2. 2021年6月1日 · 31歲被告鄭文傑,被控於2018年10月17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不受其直接監管的屬下關員劉港生索取一筆5萬港元的貸款。 他也被控於同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上述關員的朋友梁偉劍一筆5萬港元的貸款。

  3. 2021年3月8日 · 31歲被告鄭文傑,被控於2018年10月17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不受其直接監管的屬下關員劉港生索取一筆5萬港元的貸款。 他也被控於同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上述關員的一名朋友梁偉劍接受一筆5萬港元的貸款。

  4. 2021年5月12日 · 31歲被告鄭文傑,被控於2018年10月17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不受其直接監管的屬下關員劉港生索取一筆5萬元的貸款。 他也被控於同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上述關員的朋友梁偉劍一筆5萬元的貸款。

  5. 2021年6月2日 · 31歲被告鄭文傑被控於2018年10月17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不受其直接監管的屬下關員劉港生索取一筆5萬元的貸款。 也被控於同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接受上述關員的朋友梁偉劍一筆5萬元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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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1年6月1日 · 海關督察早前被裁定各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罪名罪成,案件今(6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儘管有悔意,但他在審訊時以虛構內容辯護,令本案比同類案件嚴重,因此判囚3星期。

  8. 2021年5月11日 · 被告鄭文傑(32歲)現已破產及被停職,控罪指稱他身為海關督察,於2018年10月17日,未得特首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下屬劉港生索取5萬元貸款,以及從劉港生的友人梁偉劍接受該筆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