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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帳戶結餘不超過$5,000,而且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強積計劃供款,並聲明無意在可預見的將來受僱或成為自僱人士,均可提早提取他們的強積權益。 僱員可否在退休後,將強積保留在帳戶內,日後才提取?

  2. 即使僱員月入不足$7,100,僱主亦必須向僱員的強積計劃供款,金額為僱員收入的5%。 如僱員月入高於$30,000,僱主的最高供款額將是$1,500。 另外,僱員也可作自願供款,亦即供款多於法例規定的5%。

  3. 強積制度成立的目的是提供退休保障,僱主和僱員須同時為僱員供款,累積的權益會留在強積金計劃,直至僱員到達退休年齡才能提取。 僱主必須確保他/她聘用的所有僱員均有參加強積金計劃。

  4. 僱主如沒有合理辯解,沒有為僱員向強積計劃供款,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罰款$350,000及監禁三年。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香港法例第485章 第7AA(7) 及 7A(8)條 )

  5. 將累積的強積權益轉移至新僱主下的強積計劃; 將累積的強積金權益保留在現有計劃;或 在另一計劃開設「個人帳戶」,並將累積的強積金權益轉移至該帳戶。

  6.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應得之款項,例如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 除遣散費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其僱員支付所有終止合約款項。

  7. 即使雇员月入不足$7,100,雇主亦必须向雇员的强积计划供款,金额为雇员收入的5%。 如雇员月入高于$30,000,雇主的最高供款额将是$1,500。 另外,雇员也可作自愿供款,亦即供款多于法例规定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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