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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緒言 台灣的喪葬禮俗講求隆重熱鬧,親人亡故後家屬即需「哭靈」、「守喪」,出嫁女兒也必須回娘家奔喪,且須從街口一路爬跪入門,哭唸著押韻的辭句以示哀働,俗稱「哭路頭」。哭喪在傳統喪禮中被視為「盡孝道」的表現,也是喪葬禮俗中必有之禮儀。

  2. 根據《中國風俗小辭典》之辭條解釋,這類代哭者是因「有些喪家因為親屬不多,為了表示哀榮,壯大出殯行列,可以出錢雇人代哭。 出殯時也穿戴孝服參加,並一路大哭」。 喊口婆辭條則描述:「多為年老無依的姑孀棄婦,為生活所迫,賣哭為聲。 受雇之後必須從事陪靈和侍奉死者香燈工作。 每天照例哭靈三次,有人來弔喪時亦披麻帶孝混在家屬中呼天搶地,涕淚縱橫。 喊口婆受雇喪家時間長短則視治喪規模大小而定 [2]。 台灣代哭風俗最遲在日治時期就已形成,根據日治時期出版《民俗台灣雜誌》,〈台灣人對死亡及魂魄的觀念〉: 本省人認為死者哭泣的人越多就越有面子,所以有錢人會雇很多人來哭祭死者,這即是所謂的空泣,只有家人才會真的涕泣 [3]。 作者對富人聘請哭喪者是「為錢而哭」的評擊,代表當時已有代哭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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