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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 中華民國 公司法 第二章第40條規定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開設無限責任公司通常較快捷且成本較低不過無限責任公司需要向稅務局登記並要備存足夠的業務記錄最少7年壞處是無限責任如果無限公司虧損或欠債公司東主或負責人要承擔所有責項亦可能因此而破產。 參見. 公司法.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參考文獻. ^ 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最新消息. [1 April 2015]. (原始内容 存档 于2021-04-06). 外部連結. 中華民國《公司法》全文(民國107年(2018年)8月1日修正) (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 互联网档案馆 ) 分类 : . 企业类型. 公司.

  2. 序言.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無限公司 (英語: General partnership ,日語: 合名会社 [1] ),中華民國公司法四種公司之一。 指依法註冊成立的 公司 或 法人 型態之一。 該公司型態最大特點在於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 無限公司亦分無股份劃分之無限公司及有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不過股份劃分並不影響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 因承擔責任風險等因素,今以無限公司型態成立的商業團體並不普遍。 依據 中華民國 公司法 第二章第40條規定,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 開設無限責任公司通常較快捷,且成本較低。

  3. 依据 中华民国 公司法 第二章第40条规定无限公司须由二人以上之股东所组织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设立后如股东变动不足二人时该无限公司即须解散开设无限责任公司通常较快捷且成本较低不过无限责任公司需要向税务局登记并要备存足够的业务记录最少7年。 坏处是无限责任。 如果无限公司亏损或欠债,公司东主或负责人要承担所有责项,亦可能因此而破产。 参见 [ 编辑] 公司法. 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参考文献 [ 编辑] ^ 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最新消息. [1 April 2015]. (原始内容 存档 于2021-04-06). 外部链接 [ 编辑] 中华民国《公司法》全文(民国107年(2018年)8月1日修正) (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 互联网档案馆 )

  4. 依據 中華民國 公司法 第二章第40條規定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開設無限責任公司通常較快捷且成本較低不過無限責任公司需要向稅務局登記並要備存足夠的業務記錄最少7年壞處是無限責任如果無限公司虧損或欠債公司東主或負責人要承擔所有責項亦可能因此而破產。 參見 [ 编辑] 公司法. 有限公司. 兩合公司. 參考文獻 [ 编辑] ^ 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最新消息. [1 April 2015]. (原始内容 存档 于2021-04-06). 外部連結 [ 编辑] 中華民國《公司法》全文(民國107年(2018年)8月1日修正) (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 互联网档案馆 )

    • 語源
    • 公司法
    • 參見

    「公司」一詞最早見於中文文獻的,為1684年福建總督王國安上奏康熙皇帝,報告其在廈門扣押了明鄭政權的兩艘大船,內載「公司貨物」。有指公司一詞可能為晚明時期活躍於中國東南沿海至南洋的武裝海商(明朝海盜)或前往台灣務工的漢人在與荷蘭東印度公司接觸時翻譯其名稱中的荷文法文共通詞Compagnie而來,其前綴「Com-」為公共之意,並傳入閩粵(福建和廣東)。但此處所載之「公司」, 是否指稱某商業組織,抑或為公共、共有之意,尚不清楚。另外,同時期的印尼華僑亦曾以「公班衙」音譯Compagnie,同時巧妙地意譯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兼具殖民地政府的特殊身分。 公司一詞的起源亦可能與明末清初閩粵"下南洋"以及民間祕密結社有關。當時從閩粵地區移民至印尼西婆羅洲挖掘金礦及錫礦謀生的華僑達七萬多人,分為二十幾個集團,...

    中華民國法例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可受到有限責任保護。

    中國大陸的三資企業,即是外商投資企業:
    中國(大陸)國民企業(Domestic Chinese Enterprises):
  5. 香港. 在香港,個體戶是自僱人士,例如 的士 司機 、 小販 、 專欄 作家 ,也有部分專業人士(例如 醫生 ),他們可以選擇單純獨資經營(sole proprietor)或者成立只有一名股東的 有限公司 (惟部分專業不容許經營者以有限公司方式經營)。 前者只須向 稅務局 辦理商業登記,但成立的「公司」沒有法人地位,獨資經營者須負上無限法律責任。 後者除辦理商業登記外,還須向 公司註冊處 申請成立有限公司,惟獨資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為有限。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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