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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屬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惟在學說上除曾有「絕對不服從說」外,計另有如下三說: (一)絕對服從說:認為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無論合法與否屬官皆有服從的義務。 亦即,屬官對於長官之命令並無適法與否之審查權。 (二)相對服從說:認為如屬官認為長官的命令已「顯然」違法時,則屬官即不具服從違法命令的義務。 亦即,此說認為屬官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已有形式的審查權。

  2.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3.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復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就是說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兼職(也就是「一人不二職原則」),若真的依法令兼職,亦必須恪遵「一人不二俸原則」以及「利益迴避原則」等法理! 例如,最近有關公務員得否兼任政府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一案,若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案陳財政部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台財融 (二) 字第 九二二 六五三號函辦理的辦理結果,即行政院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院授人力字第 九二 二七八 七號函之見,認為:

  4.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13Ⅱ) 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3Ⅳ) (根據 ...

  5. 經由上述之說明吾人可知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者為委辦不同於此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自治法規之規定甚或行政契約之締結將其自治事項轉由上級政府執行之者則屬代辦的一種型態。 我要檢舉. 台長: Macoto Chen.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記住自己:中時電子報的專訪報導. 記住自己:華文部落格財經時論類首獎. 記住自己:擔任立委選舉政見發表會提問人. 記住自己:中國新聞媒體對筆者政評的撰載.

  6. 但若稱教授非公務員實太早下定論因就個案及是否合於刑法公務員的 定義來作判斷。 刑法之公務員之認定,有身分、授權、委託之身分 作判斷,今倘若,某教授為私立大學教評會之委員,而收受賄賂,是 否該當公務員之身分?

  7. 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 (930115修正第4條) 一.法令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 (§28之1)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二.留職停薪人員定義:.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