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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 ...
(1)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2)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3)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二)被付懲戒人之停職: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4Ⅰ) 2.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4Ⅱ) 六.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人事人員有特殊功績,須予特別獎勵,或因違法失職,須移送法院或移付懲戒者,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簽報所在機關長官核可後,依法定程序辦理,並報本局備查。
2013年10月25日 · 所謂「3段式簽」,印象中,稍早時期和「函」一樣,都以「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為原則,但近期的規範則要求應按「主旨」、「說明」、「擬辦」辦理,更趨正式。. 因為是正式的簽,其要領不可輕忽:. 「主旨」:扼要敘述(文官 ...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亦即地方制度法所稱之委辦,係指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或上級地方自治 ...
2015年12月1日 · 道場辦事人才如何責任負起. 先天道場的「辦事人才」,是替上天專門辦理三曹普渡收圓之大事,比一般眾生更應明理實修,師尊慈悲︰「辦道盡心,修道修心,犧牲生命奉獻一切給有情眾生」,祖德根基佛緣皆是具足,是道中的優秀人員所選拔出來的。. 當一個 ...
公文常用語彙. 每次要寫公文都找不到,乾脆放在這裏比較方便。. 常用於起首,當起首語,尤見於獎狀類。. 註:獎狀類無標點符號。. 常用於起首,當起首語。. 主旨:關於 台端建議加強學校人倫教育一案….。. 若用於公布法令,必須放在開頭。. 主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