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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2月1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而所謂經常性給與」,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則以反面列舉之方式將年終獎金等11項名目之給與除外。 然而,非屬上開11項除外列舉之給與,是否為「經常性」給與,仍需依照實際情形判斷。 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屬經常性給與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3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而遭資遣之員工,常因忽然遭資遣,年度特休尚未修畢而應折算工資,固無疑義。 但該月獲發之「未休畢特休假工資」,是否應算入「平均工資」?

  2. 是項補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2項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此項費用應可以薪資費用核實列支。 (財政部68/08/08台財稅第35458號函) 代外籍職員繳納之所得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外籍職員應繳納我國之綜合所得稅,應由外籍職員自行負擔,其由我國營利事業代為繳納者,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營利事業代為繳納之所得稅,免再合併各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所得計算課稅。 (財政部69/10/04台財稅第38321號函) 外國公司來台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

  3.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2) 留職停薪人員適用範圍: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3) (一)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細§2) 2.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1)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2)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3)各級民意機關。 (4)各級公立學校。 (5)公營事業機構。 (6)交通事業機構。 (7)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4. 比方說,台灣人長期以來,守法的嚴謹度並不如香港或新加坡,所以,對於「惡法非法論」的接受度,很可能先天上就高於香港與新加坡。 在這樣的社會文化氛圍下,政府施政就不宜採取壓霸的「惡法亦法論」;而應該適度調整,保留彈性,必要時,「為了公共利益與和諧而暫不執法」,人民反而 ...

  5. 今天起凡受僱勞工家有3歲以下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政府就發給育嬰津貼夫妻兩人各可以申請半年每個月可領投保薪資的六成最長可領6個月此外今天性別法有關留職停薪申請對象也同步納入30人以下事業單位勞工也就是擴大到所有受僱勞工都可以申請留職停薪及育嬰津貼今天起45歲以上中高齡失業勞工以及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失業給付的請領時間都從原來的6個月延長到9個月。 此外,所有失業勞工如果另有扶養眷屬,每一口可加發投保薪資10%,最多加發20%,若失業勞工扶養兩口,失業給付就可由投保薪資的六成加領到八成。

  6.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二)財物移交不清之處理: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 (一)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五.公務員懲戒法. (一)職務當然停止: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3) (1)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2)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3)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二)被付懲戒人之停職: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4Ⅰ)

  7. 93.12.15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585 號 相關法條: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解釋摘要整理: 1.釋憲緣起 本件聲請人行使憲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立法權,對於真調會條例是否符合憲法上權力分立之原則,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又依真調會條例規定,真調會之委員由立法院各政黨(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