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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選舉委員會由當然委員經提名產生的委員以及在2021年9月19日舉行的 界別分組選舉 中選出的委員組成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9條第4款任期為2021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1日第五屆選舉委員會 的任期原訂於2022年1月31日結束,根據經 2021年全國人大修改 的《基本法》附件一,將在第六屆選舉委員會組成後任期提早結束 [1] 。 選舉委員會一般會於立法會選舉及港區人大代表選舉後,會有一次人數較多的的委員增刪。 除非行政長官於任期內出缺而需進行補選,否則選舉委員會的席位空缺並不會進行填補。 如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的席位需進行補選,選舉委員會的席位空缺亦不會在補選前填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 界別分組的席位分佈、產生方法及選民資格一覽
    • 提名、參選及投票
    • 召集人制度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 2. 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 3. 選舉委員會增加至由1500人組成,分五個界別: 3.1. 工商、金融界 3.2. 專業界 3.3. 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4. 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5.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註: 1. 除第五界別外,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可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委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如有上述情況,該界別分組,當然委員的數目或相應增加而選舉產生的席位或相應減少。在該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各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名額,以及由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名額均維持不變 2. 投票人為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合資格團體或個人選民。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選民

    界別分組候選人須獲得該界別分組5個團體或個人投票人的提名。
    獲提名為界別分組選舉中的候選人的資格包括:
    若某人同時為當然委員或獲提名成為提名產生的委員的人,則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每名投票人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獲配在該次選舉中應選出的選委會委員數目的候選人。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3月30日公布的《基本法》附件一: 1. 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 2. 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3. 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選舉委員會由1 500名委員組成委員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負責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候選人出選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換屆選舉。 選舉委員會有5個界別,每個界別由若干個界別分組 (共40個)組成。 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由3種方式產生分別是當然委員由界別分組內的指定團體提名產生的委員及由界別分組內的已登記投票人經選舉投票產生的委員

  4. 按 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之基本法附件一 ,選舉委員會由1,500名委員組成由不同提名機構產生的委員156人當然委員362人選舉產生的委員982人。 基本法附件一第四條 (一)第二段規定除第五界別外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可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委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 如有上述情況,該界別分組,當然委員的數目或相應增加而選舉產生的席位或相應減少。 在該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各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名額,以及由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名額均維持不變。 界別分組及其席位分佈如下: [3] [4] 資格 [ 編輯] 選委候選人資格 [ 編輯]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參選選委的人如令選舉主任信納他/她與擬出選的界別有「密切聯繫」,或者本身為該界別選民,就合資格成為候選人 [5] 。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人. 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 ...

  6.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 500 ,由5 個界別合共40個界別分組組成。 [ 2 0 2 1 年7 月修訂] 2.2 該5個界別包括: 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第二界別:專業界; 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以及. 第五界別:港區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個界別所包括的界別分組如下: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2 條] 分配予每一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人數載於附錄二。 [2021 年7 月新增] 選舉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辦法. 選舉委員會委員由3種方式產生,分別是當然委員、由指定界別分組內的指定團體提名產生及由界別分組內的合資格團體投票人或個人投票人經選舉投票產生。 詳情如下: (a)

  7. 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總體思路. 總體制度設計核心對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賦權. 調整和優化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組成和產生辦法. 繼續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 選委會新職能:. 賦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