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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提出確實積極之證據證明,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事實,即應為有利於之認定 【裁判字號】106,交,269 【裁判日期】1060823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

  2. 2012年11月24日 · 職業: 籍貫: . 住居所: 市 區 里 路 巷 號 . 代理人: 身份證號: 性別: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職業: . 籍貫: . 住居所: 市 區 里 路 巷 號 . . 為被訴涉嫌過失傷害罪,依法提起答辯事: . 一、查告訴人 ,於民國 年 月 日晚上駕駛車牌 - 機車行經 路 段 ...

  3. 法院的見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一七號判決意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倘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約定而負有義務因未盡其義務致他人於損害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本身縱非最後之損害責任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應認被害人得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起訴請求。 從而,登峰造極管委會抗辯: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具實體法上侵權行為能力,林菊枝尚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其請求損害賠償云云,自乏所據。 登峰造極管委會既違反其對系爭大樓共有部分之修繕義務,且致林菊枝所有系爭房屋發生漏水,其處理委任事務顯有過失,並已不法侵害林菊枝之權利至明。 則林菊枝依侵權行為及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登峰造極管委會就其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自無不合。 」認定得直接以管委會負賠償責任。

  4. 2011年5月10日 · 釋第392號重點整理. 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制則尚包括考試、監察)。 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 1.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 2.形式之意義: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3.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 (1)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 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

  5. 2012年5月7日 ·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公寓大樓管委會向住戶催討管理費範例).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正,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一、債務人係 社區大樓住戶,亦即該住所房屋之 ...

  6. 內容如下. 異 議 書.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主 旨:為貴所裁決本人C5-※※※※自小客車於九二年 月 日經警以第LE 號違規通知單舉發「速限50公里、時速79公里、超速29公里」交通違規不服裁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貴所提出聲明異議,請依規定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裁定。 說 明: 一、 事實:

  7. 就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因解除買賣契約申請回復所有權如係以法院判決和解或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是可以檢具法院判決書或和調解筆錄向管轄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移轉登記但如為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的情形因雙方已為合意故無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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