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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4月9日 · 如果有什麼問題也很歡迎大家留言討論哦. 1. 產檢假 簡單說明: 產檢假顧名思義是給準媽咪用來產檢的假,有五天的額度。 (準爸爸沒有哦!!)可以拆成十次的半天來分開請;如果雙方同意,也可以拆成小時來計算。 另外公司可以要求你提出證明文件以免遭到濫請~公務員的叫做產前假有八天的額度可以拆成小時來請。 給假日數: 5天. 假期工資: 全薪. 申請條件: 無 (網友向勞工局勞條科詢問結果) 規則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證明文件。 另,產檢假依立法意旨,得以半日為請假為單位(以小時請亦無不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之四: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2. 2018年5月23日 · 不會是全然的白紙一張。 (除非他是天才,或是考試達人,但這種人不在本文討論範圍,請原諒我先略過他們) 換句話說,你能掌握的科目越多,你的勝算就越大。 千萬不要相信有名師加持你就會一年內上榜這樣的謊言。 (除非你是天才) 所以,我建議你從自己熟悉的領域下手,如果都沒有, 那你可以先上網購買二手的函授教材,或是買一些二手書籍(只要幾百元) 先看看那個類科都在考些什麼題目,都以什麼方式出題(選擇、還是申論) 順便看看自己是否可以讀出興趣,你喜歡的是學科? 還是法科? 我本身是法律系畢業的學生,但是對於走法律實務界並沒有興趣。 不過基於父母對我的期望,所以我畢業後勉強考了幾年,雖然很不用功,但是有基本的基礎。 後來生了孩子,想要短時間考上,我就評估了自己在大學時候成績比較好的科目,

  3. 2018年5月23日 · 公務員的福利現在逐年刪減但好處是該給你的一毛不少你可以很安心不用擔心公司倒閉或是勞資糾紛因為沒有老闆)。 沒有就業歧視不用擔心被惡意資遣薪水年資可以隨著你年資的累積緩慢上升休假只要符合法規就可以休不會被阻擋不用擔心留職停薪不能回來每年的特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公教優惠貸款等這些都是優點。 也是因為這份工作,我認識了一群好同事好朋友,遇見了菲寶爸,這讓我覺得,即使在艱難的環境中,仍然會有祝福在其中的原因。 更重要的是,考上國考這件事情告訴我:「只要有心,沒有難成之事」。 這個成功經驗,讓我面對未來的挑戰都增添了許多勇氣,因為我知道我真的可以做的到! 它讓我看到人內在蘊藏的能量有多大。 (以打電動來說,就是我的經驗值大增、裝備也升級了,可以打更厲害的魔王了)

    • 擴大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方案。1.補助對象:不孕夫妻至少 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且 妻年齡未滿45歲 者。2.補助次數:.年齡小於40歲,補助次數上限為5次/胎。
    • 增加產檢次數及項目。產檢的次數從原本的10次增加至14次(增加4次,於妊娠第 8、24、30、37 週);在產檢項目的部分,新增娠糖尿病篩檢、貧血檢驗與2次一般超音波,並調高產檢診察費及檢驗費用,以提升產檢品質,降低母嬰併發症風險,減少孕婦和新生兒死亡。
    • 放寬育嬰留停及調整工時彈性。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彈性申請。.父母雙方可以 同時 申請育嬰留停。.父母雙方可 同時 領育嬰留停津貼。.若配偶未就業,受雇者也可以申請。
  4. 2018年11月5日 · 此時政府「 長照4包錢 」資源雖然可以稍微減輕負擔,但中風家庭還是得做好長期抗戰的準備。. 年輕型中風 有增多趨勢. 「近年來,年輕型中風病患越來越多,50歲以下中風,很多是壓力造成,中壯年中風,對家庭經濟的衝擊更大…」台灣腦中風病友協會秘書長 ...

  5. 2019年9月3日 · MamaClub HK | 媽媽嘅專屬資訊平台. 夫妻月薪相差兩倍以上,孩子費誰出? MamaClub 2019-09-03. 作者\ 媽媽經編輯Reese. 夫妻之間談錢真的傷感情? 最近有一名男網友發文詢問「大家家裡開支都怎麼分配」,他表示自己月薪約52 萬,太太約24 萬,無房貸車貸,妻子剛結束2年的育嬰假,重返職場約5個月,不過以下的敘述卻讓多數網友直搖頭,你們覺得呢? 在兩年的育嬰假期間,一家三口的生活開支全由男方負責,雖然沒有額外給家用,但是有給妻子信用卡,妻子通常會刷卡買家裡與小孩的日常生活用品,含吃飯、交通費用等等。 不過,如果是買自己的衣服或小孩子的衣服、玩具,妻子會花自己的錢。

  6. 2022年3月22日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留職停薪期滿後(媽媽+爸爸):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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