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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下載. 序 言. 鑑於國際民用航空的未來發展對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國之間和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了解大有幫助,而其濫用足以威脅普遍安全;. 又鑑於有需要避免各國之間和人民之間的磨擦並促進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賴於此;. 因此,下列各簽署國 ...

  2.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民用航空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條 旅客、貨物託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序 言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 空中航行. 第一章 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一条 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 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4. 東京也無非是這樣。. 上野的櫻花爛熳的時節,望去確也像緋紅的輕雲,但花下也缺不了成群結隊的「清國留學生」的速成班,頭頂上盤著大辮子,頂得學生制帽的頂上高高聳起,形成一座富士山。. 也有解散辮子,盤得平的,除下帽來,油光可鑒,宛如小姑娘的 ...

    • 第一部分
    • 第二部分
    • 第三部分
    • 第四部分
    • 第五部分
    • 第六部分

    第一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第二條

    一、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 二、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 (甲)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 (乙)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並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 (丙)保證合格當局在准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第三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一、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國得採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二、不得根據本規定而克減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 三、任何援用克減權的本公約締約國應立即經由聯合國秘書長將它已克減的各項規定、實行克減的理由和終止這種克減的日期通知本公約的其他締約國家。

    第六條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 三、茲了解:在剝奪生命構成滅種罪時,本條中任何部分並不准許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克減它在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規定下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六、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第七條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

    第八條

    一、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役使。 三、(甲)任何人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 (乙)在把苦役監禁作為一種對犯罪的懲罰的國家中,第三款(甲)項的規定不應認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關於此項刑罰的判決而執行的苦役; (丙)為了本款之用,「強迫或強制勞動」一辭不應包括: (1)通常對一個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種拘禁假釋期間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務,非屬(乙)項所述者; (2)任何軍事性質的服務,以及在承認良心拒絕兵役的國家中,良心拒絕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國家服務; (3)在威脅社會生命或幸福的緊急狀態或災難的情況下受強制的任何服務; (4)屬於正常的公民義務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務。

    第二十八條

    一、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本公約里以下簡稱「委員會」)。它應由十八名委員組成,執行下面所規定的任務。 二、委員應由本公約締約國國民組成,他們應具有崇高道義地位和在人權方面有公認的專長,並且還應考慮使若干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參加委員會是有用的。

    第二十九條

    一、委員會委員由具有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資格的人的名單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這些人由本公約締約國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約每一締約國至多得提名二人,這些人應為提名國的國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條

    一、第一次選舉至遲應於本公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舉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條進行補缺選舉而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在委員會每次選舉前至少四個月書面通知本公約各締約國,請它們在三個月內提出委員會委員的提名。 三、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造這樣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單,註明提名他們的締約國,並應在每次選舉前至少一個月將這個名單送交本公約各締約國。 四、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應在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總部召開的本公約締約國家會議舉行。在這個會議里,本公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應構成法定人數;凡獲得最多票數以及出席並投票的締約國代表的絕對多數票的那些被提名人當選為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六條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聯合國憲章和各專門機構組織法中確定聯合國各機構和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所涉及事項方面的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它們的天然財富與資源的固有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一、本公約開放給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其專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國際法院規約的任何當事國、和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為本公約締約國的任何其他國家簽字。 二、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三、本公約應開放給本條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加入書。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通知已經簽字或加入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第四十九條

    一、本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三個月生效。 二、對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應自該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生效。

    第五十條

    本公約的規定應擴及聯邦國家的所有部分,沒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5. 日本書紀作者: 舍人親王 養老四年720年. 續日本紀. →. 日本國編史書, 六國史 之一,講述持統天皇以前的日本歷史,神代紀事僅佔兩卷。. 古漢語,混同少量古日本語。. 版本資訊. 姊妹計劃: 百科 · 粵典 · 圖冊分類 · 語錄 · 數據項. 六國史. 序號.

  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明.悟空禪師. 天也,地也空,人生渺渺在其中。. 日也空,月也空,東昇西墜為誰功。. 金也空,銀也空,死後何曾在手中。. 妻也空,子也空,黃泉路上不相逢。. 權也空,名也空,轉眼黃郊土一封。. 酒也空,氣也空,世間浮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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