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答: 在此情況下,持牌人應如實告知買方(或租客),並按 執業通告第10(d) 段的指引行事:即持牌人應建議買方 (或租客)就有關泊車位有否任何使用限制尋求法律 意見。 2015 年12 月1 日

  2. 通 告 編 號 03-02( CR). 臨時買賣合約. 一般情況下, 當交易雙方就物業洽妥條件, 從業員會協助客戶訂立臨時買賣合約。. 臨時買賣合約也是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如處理不當, 容易引起爭拗甚至投訴, 最終影響交易。. 以下事項每多出現在投訴中, 從業員 ...

  3. 監管局就買賣或租賃泊車位 發出新執業通告. ( 2015 年12 月1日)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今天就買賣或租賃泊車位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編號15-05(CR)),並於今日舉行的業界季度聯絡會議中,向商會代表講解該通告的要點及相關的「問與答」,提醒他們該通告已於今日生效。 因應香港的泊車位交易日益增多,而有時候某些泊車位的使用是有所限制的,故監管局發出相關指引,讓業界在處理泊車位買賣或租賃時有所依循。 新執業通告列明,地產代理在僅處理泊車位的買賣或租賃時,應確定有關泊車位有否任何使用上的限制,即該泊車位是否只可用作停泊屬於大廈的住戶或佔用人的車輛。 他們也應向管理公司或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及/或賣方/業主作出書面查詢,以確定是否有該使用限制及通知買方/租客。

  4. 在一項物業轉易的交易裡,正式買賣合約通常是由賣方律師預備(買方律師可提出修改),並於臨時買賣合約後才簽訂。. 與臨時買賣合約一樣,正式買賣合約是沒有標準格式的。. 載於正式買賣合約內的條款及條件一般會比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詳細,並涉及較 ...

  5. 有關「填寫臨時租約和正式租約」的執業通告(編號15-04(CR))於2015年11月11日發出。通告列明,除非租 約內所有重要條款的空白位置均已填妥,否則地產代理不得安排其客戶簽署該租約。不論是臨時租約抑或正

  6. www.eaa.org.hk › zh-hk › ComplianceTenancy Matters - EAA

    通 告 編 號 01-09( CR). 住宅物業的租賃. 銀 行 同 意 書. 業主與按揭銀行簽訂的按揭契約中, 通常都有條款規定除非事先取得銀行書面同意, 否則業主不得把物業出租。. 若無銀行同意書, 一旦業主不能繼續供款而遭銀行收樓, 租客將無權繼續租住物業 ...

  7. 租約(一式兩份)已繳付印花稅後,業主的代表律師會經租客的代表律師歸還一份給租客,並將另一份給予業主。. 在其他的情況,業主與租客可能只透過地產代理商議租約條款,然後簽訂一般在書店可以買到的標準租約。. 在這些情況下,上述的實務與程序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