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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屬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惟在學說上除曾有「絕對不服從說」外,計另有如下三說: (一)絕對服從說:認為長官在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命令,無論合法與否屬官皆有服從的義務。 亦即,屬官對於長官之命令並無適法與否之審查權。 (二)相對服從說:認為如屬官認為長官的命令已「顯然」違法時,則屬官即不具服從違法命令的義務。 亦即,此說認為屬官對於上級長官的命令已有形式的審查權。

  2.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3. 最廣義說認前開法定職務擔當人之範圍還可以再擴大成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即屬之不論其是否佔據國家之法定職務通通都是所謂的公務員。 亦即,最廣義說主張可以再把「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的範圍,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界定為依法定從事公務之人員。 同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仍視為國家賠償法上的公務員。 因此,現行刑法§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二)廣義說: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所有人員。

  4. (一)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任免者,例如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中,得有三至五名以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單位主管。 必需注意的是,該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實質上屬政治任命(類似於「政務官」,且須與行政首長同進退),但在法律上或實務見解上仍不屬於「政務職」,而屬於「事務職」。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者,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或主任秘書,仍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而屬「事務職」(永業文官)的範疇。

  5. 2013年10月25日 · 雖然被歸在六大類公文的其他公文」,卻也是公務員最常使用的公文種類重要性絕不亞於」。文書處理手冊將的性質定義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屬上行文依行文對象分為機關內部單位簽辦

  6.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在那些狀況下會被停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

  7. 執事誓約的宣訓詞」 「初代教會曾設立七人來辦理教會事務我們也揀選人來協助牧師與長老讓他們專心事奉上帝的聖道和聖禮。」 執事的誓約: 1. 你要領受執事的職份,你確信這是上帝的呼召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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