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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建築房屋之目的而租用他人之土地或承受前手之房屋後始租用該基地者

      • Q:何謂租地建屋? A:所謂租地建屋,指以建築房屋之目的而租用他人之土地或承受前手之房屋後始租用該基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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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11月8日 · 租用土地建築房屋,也是社會上常見的經濟模式,多數商業上的租地建屋契約都訂有期間(定期租賃契約)。但租地建屋的原因多端,實務上也常見未訂有期間的契約(不定期租賃契約)。而所謂不定期租賃契約,顧名思義,就是沒有租期的租約。

  3. 法院判決是這麼說的:「租地建屋契約,係以承租人使用其房屋為目的,非有相當之期限不能達其目的,故當事人雖未明定租賃之期限,依契約目的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仍應解為定有租至房屋不堪使用時為止之期限。

  4. 2020年7月28日 · 租地建物是不定期的租約,租賃期間到房屋不堪使用為止。 如果一部分的建物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並不會影響其他建物使用土地的租賃法律關係。 #租地建屋

  5. 新界屋地業主 政府會根據專業估價另加按照適用的屋地分區補償率計算的特惠補償,向業主提出特惠補償建議,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一切可根據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的補償安排。

  6. 本港一般的批土地的契約年期, 不得超逾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契約的承租人須繳付地價和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該日以後則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相關土地應課差餉值的百分之三。

  7. 2022年6月6日 · 土地租賃常見的爭議,通常和「租地建屋」有關,也就是和地主租賃土地並在土地上蓋房子。 常見的有爭議有:①租地建屋的承租人積欠租金,能否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