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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關條約. 又名: 下關條約、中日讲和条约、日清講和条約. 大清帝國、大日本帝國.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28年4月17日. 1895年4月17日. 遼南條約. →. 於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在在煙臺交換批准。.

  2. 1842年8月29日於江寧府. 虎門條約. →. 本條約於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換批准。. 本條約收錄於《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351-356;又《道光條約》,卷1,頁34-37。. 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與漢文本載在同頁上。. 本條約原無名稱,通稱「江寧 ...

  3. 这份文献需要将对应的汉字进行繁体化或正体化。请按照本是传统汉字的原文对本文进行校对,并且特别注意一简对多繁及异体字的情况。但是,如果不能校对原文,请不要简单地使用机器或者人工转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文简化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6年后,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后,所规 ...

  4. 中英天津條約. 本條約及專條見《 咸豐條約 》,卷5,頁6-18。. 英文本見《 海關中外條約 》,卷1,頁404-420。. 本條約原無名稱,通常稱為《天津條約》,又稱為《 中英續約 》。. 本條約於一八六 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交換批准。.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

  5.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6.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 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第十條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處理。

  7. 中英北京條約. 本條約見《 咸豐條約 》,卷8,页4-7。. 英文本见《 海關中外條約 》卷1,页430-434。. 本條約系在北京簽訂,通常稱為《北京條約》。. 一八六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咸豐十年 九月十一日,北京。. 茲以兩國有所不愜,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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