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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寄養服務是一項政府資助的服務會為寄養家庭提供照顧兒童的生活津貼但父母或監護人需負責兒童的特別開支如學校有關費用及醫療費等。 申請手續. 需要寄養服務的兒童請聯絡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醫務社會服務部或其它社會服務單位,安排評估及轉介。 投身成為寄養家庭. 目的: 為18歲以下缺乏妥善照顧的兒童,提供關愛及溫暖的家庭生活,使兒童得到愛的培育,健康成長; 讓兒童及其家庭得到支援,以家庭影響家庭,延續愛的聯繫。 理想的寄養家庭: 喜愛兒童,有照顧兒童的經驗及能力. 家居整潔安全,並有足夠居住空間. 家庭關係和諧及安定. 身體健康及情緒穩定. 家庭成員能接納寄養兒童. 願意接受社工的調查及督導. 樂意與寄養兒童家人合作. (未能符合上述所有條件的人士,本中心亦歡迎查詢,以作個別考慮。

  3. 簡介. 寄養服務. 為因特殊家庭情況而缺乏父母照顧的兒童提供家庭式住宿照顧服務讓他們繼續享受家庭生活直至他們能與家人團聚入住領養家庭或可獨立生活。. 寄養服務緊急照顧). 為因遇到突發或緊急事故而缺乏父母照顧的兒童提供即時及短期 ...

  4. 全部. 寄養服務. 兒童照顧. 寄養服務一般的服務對象是甚麼人寄養服務個案是由社福機構或社署轉介的? 「寄養服務緊急寄養服務有什麼分別? 成為「寄養家庭」需要具備有甚麼條件? 如何配對合適的家庭予寄養兒童? 寄養家庭在照顧小孩時,有什麼應該注意的地方? 如何申請成為寄養家庭? 「寄養家庭」要照顧特殊需要的兒童孩子,需否具備任何特殊技能,例如︰基本醫療認識? 在孩子的日常生活使費上是如何計算? 孩子離開「寄養家庭」後,之後的路向是如何? 返回自己原有家庭?或有其他安排? 訂閱家福會電子通訊以接受最新資訊. 遞交. 當訂閱電子通訊,代表閣下同意接收家福會發出的活動、宣傳和籌款資訊。 你亦可隨時電郵至 publicity@hkfws.org.hk ,通知我們停止接收有關資訊。

  5. 寄養服務為這些兒童在等待期間提供安全的家以及關愛扶持的環境。 「母親的抉擇」提供哪些寄養服務? 「母親的抉擇」提供兩項寄養服務: 寄養服務 (Ordinary Foster Care) 此計劃由社會福利署(社署)設計、運作及資助。 提供寄養服務的家庭會獲得社署的每月津貼作為經濟支援,支付兒童的開支及鼓勵寄養家長參與服務。 「母親的抉擇」最多可以同時支援65個為兒童提供寄養服務的家庭,寄養兒童入住的時間一般可達數年。 對於在等待回家團聚或領養期間而需要長期照顧的兒童來說,為他們提供一個關愛的家是非常重要的。 兒童與寄養家庭同住時可以繼續學業,他們亦可以在週末或假期時,定期回原生家庭渡假,以探望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 「母親的抉擇」是全港11間提供寄養服務的機構之一。

  6. 寄養服務目的是讓因家庭問題而缺乏父母或家人照顧的兒童暫時入住寄養家庭使他們得以享受家庭生活及適當照顧待其家庭情況改善後才返家團聚或直至有其他較長期的照顧安排。 寄養家庭為有需要兒童提供24小時家庭照顧,服務對象為新生至18歲以下兒童,包括健康狀況及智力正常或具特殊需要的兒童,男女均可。 資料來源:家福會寄養服務社工尹淑霞姑娘. 分享. 相關連結. 寄養服務 及 緊急寄養服務. 訂閱家福會電子通訊以接受最新資訊. 遞交. 當訂閱電子通訊,代表閣下同意接收家福會發出的活動、宣傳和籌款資訊。 你亦可隨時電郵至 ,通知我們停止接收有關資訊。 我們的建議 兒童專題.

  7. 寄養服務. 為因著種種緣故而缺乏父母照顧的兒童提供家庭住宿照顧服務讓他們繼續享受家庭生活直至他們能與家人團聚入住領養家庭或可獨立生活。 緊急寄養服務. 為遇到突發或緊急事故而缺乏父母照顧的兒童提供即時及短期 (一般最多為六個星期) 的家庭住宿照顧服務讓他們繼續過家庭生活 ,直至他們能與家人團聚或獲得長期住宿安排。 服務目標. 確保寄養家庭的質素,為兒童提供穩定的家庭生活,讓兒童在一個備受關愛而安全的環境下健康地成長和發展。 協助兒童提升自尊自信、強化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其潛能得以發揮。 促進兒童與家人建立正面和積極的關係,以提升家庭的凝聚力。 支援兒童的家庭面對及解決困難,促進發揮家庭的功能。 服務內容. 本處接獲轉介後,會安排社會工作員按以下程序提供服務 :

  8. 寄養服務是一項由社會福利署資助的服務。 兒童的父母 (或監護人)無須繳付任何膳食及住宿費用,但須負責其子女的學費及教育開支,並按協議支付一些特別費用. 申請服務. 有需要的家庭須經由社會福利署或非政府機構的綜合家庭服務社工醫務社工學校社工等轉介社工作評估及提出申請然後透過社會福利署的中央寄養服務課將個案轉交至本社。 退出服務. 兒童的父母 (或監護人)可在任何階段退出服務,唯須先與轉介社工及寄養社工商議有關安排,並完成所有手續. 如遇到下列情況,本社有權要求服務使用者立即退出服務: 服務使用者的行為對寄養家庭或其他服務使用者構成危險. 服務使用者不再符合接受服務的資格. 服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