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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刑事罪行一經被定罪,可被判監禁12個月以上

      • 「可逮捕的罪行 」是任何刑事罪行一經被定罪,可被判監禁12個月以上。 在普通法下,殖民地政府控告陶君行一案是反映逮捕權適用於香港。 任何人是具有權力以合理理由遏止某人「干擾或對社會和平構成威脅」以及「合理理由會視乎情況應用於適當案件,並將包括扣押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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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概括來說,「簡易程序罪行」可以說是嚴重性較低的罪行,而「可公訴罪行」則是較嚴重的罪行。 簡易程序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唯一例外情況是,當被告同時被控另一條可公訴罪行時,針對該人的簡易程序罪行可於區域法院審理。

  3. 一般來說,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最多判處監禁 2 ,如罪犯同時被控 2 項或更多項可公訴罪行,則最多可被判監 3 年。 此外,裁判官最多可判處罰款 10 萬元。 就某些條例而言, 裁判官有更大權力, 可判處監禁 3 年和罰款 500 萬元。 裁判官毋須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有關違例販賣、交通違例事項和亂拋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 理論上,特委裁判官可就單一罪行 判處的最高刑罰是6個月監禁或為就多宗罪行判處最高刑罰是12個月的監禁 (可參考《 裁判官條例 》( 第227章 ) 第91條 及 第57條 ),但實際上特委裁判官不會審理任何可能導致判處監禁的罪行,因此他們不會判處監禁刑罰。 特委裁判官可判處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

  4. 2024年3月16日 · 簡單來説,「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s) 較輕微的罪行,例如阻街、不小心駕駛等; 「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 較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

  5. 多數刑事罪行均需要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同時兼備,被告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此概念源自一句拉丁文 “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 (英譯 : " the act will not make a person guilty unless the mind is also guilty" ),其意思是,如有人只是作出違法行為但欠缺邪惡思想 ...

  6. 在處理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中,裁判官的角色並不是去求證,或像法官般去判決被告人犯罪與否,裁判官的角色是像急症室的護士去根據情況作合適的分流。

  7. 2023年11月18日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 條,「可逮捕的罪行」 (arrestable offence) 是指: 可處 超過 12 個月監禁 的罪行. 法律上有 固定刑罰 的罪行例如謀殺或者 企圖 干犯上述罪行. 公民拘捕權的法律風險. 從上述定義可見,公民拘捕權只適用於有一定嚴重程度的罪行。 但這正正是行使公民拘捕權的 法律風險 所在。

  8. 在處理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中,裁判官的角色並不是去求證,或像法官般去判決被告人犯罪與否,裁判官的角色是像急症室的護士去根據情況作合適的分流。而這分流的過程稱為「交付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