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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把要送達的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讓應該收件的人,可以自己去領取

      • 所謂的寄存送達,是把要送達的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讓應該收件的人,可以自己去領取。 如果是行政文書,行政程序法規定由郵政機關送達,也可以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2月23日 · 什麼是寄存送達」? 其要件為何? 2020-02-23. 法院開庭通知判決函文都需要交付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通常法院就是以郵寄方式由郵差交寄掛號附送達證明),而最理想的情形就是直接由當事人簽收但郵差都是在白天送信而許多人白天要上班家中也沒人導致一直寄送不到但也不能因此使文書無法送達故有寄存送達機制存在。 寄存送達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Ⅱ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Ⅲ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 什麼是送達?送達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有,本文只介紹民事訴訟法的部分。所謂「送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上,讓他知悉文書的內容。
    • 送達的方法。送達的方法分為5種: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及公示送達,以下說明法律如何規定這幾種送達:(見圖1)(一)一般送達。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 收到郵局的招領通知單,不去領信會影響我的權益嗎?最新的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收到招領通知單,就等同於已經知悉信件上的內容,理由是因為收到招領通知單的人,隨時都可以去領取信件,因此就算沒有去領取信件,甚至信件被退回,仍然會被認定已知悉對方要傳達的信件內容,除非收到招領通知單的人能夠證明客觀上有不能領取的正當理由。
    • 法院文書通常由誰送達?一定要透過郵局送達才會生效嗎?法院文書由法院書記官交給執達員或郵務機構送達,現在實務上主要是交給郵局送達。另外,法院書記官也可以在法院內,將文書交給應受送達人,例如當庭把文書交給當事人並要求簽收,就算不透過執達員或郵務人員寄送,也會發生送達效力。
  3. 2020年8月3日 · 什麼是寄存送達」? close. 指法院文書無法送達予當事人或其同居人及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關於法院文書的送達,一般人可能未加留意其重要性,其實送達在訴訟法上也是一種「訴訟行為」,而法院是否有合法送達,將影響著許多訴訟程序的起算日。 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上,如果不服一審的判決結果,應該在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因此,判決何時「合法送達」(即符合法條上的送達規定),將關乎著上訴期日何時起算,及被告是否合法在20日內提起上訴。 而因法院文書都是採雙掛號的方式寄送,故難免會發生當事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無法收受的情況,因此,民事訴訟法上即設有比較變通的方式,也就是「寄存送達」。

  4. 寄存送達不領文書也生送達效力 葉雪鵬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家中只有他與母親兩個人白天都因為上學和做事而沒有人在家一般郵件都由郵差直接投入一樓走道的信箱中放學回家由他打開信箱帶上樓掛號郵件則由大樓管理員代收以後再拿印章到管理員那裡領取也許是他家生活簡單多年來都沒有感到有什麼不便的地方。 最近他注意到位置在他家信箱下方不同層樓的那戶人家信箱,經常被各種信件和文件塞爆。 因此他推論這戶人家大概不常住在這裡。 有一天,他還是與往日一樣在放學回家的時候順道打開信箱取信。

  5. 寄存送達先以送達通知書之黏貼與轉交置放作為送達方式再將文書寄存於應送達處所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便利人民隨時就近前往領取藉以實現送達目的

  6. 2020年11月26日 · 大法官針對寄存送達的什麼問題作出解釋? 主題QA. 送達有幾種? 當政府機關,有重要的事情要通知人民,會透過送達的方式,來寄送相關文書。 行政機關,像是稅務機關、監理機關,寄的是司法文書;司法機關,像是各級法院,則是寄送司法文書。 送達大概可以分成五種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跟公示送達。 以下我們來說說這幾種送達,有什麼不一樣,什麼時候發生送達的效力? 1. 一般送達. 最常見的方式就是親送,讓本人簽收。 送達的地址包括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當本人收到,送達生效。 2. 補充送達. 如果應該送到的地址,本人不在。 但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像是大樓管理員等人在時,可以把文書交給這些人,來送達。

  7. 民事法. 圖1 寄存送達.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寄信時沒有遇到本人、同居人或受僱人,可將 文書 放在 自治機關 (如村里長辦公室)或警察機關,並製作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在應受送達人 住居所 、事務所、營業所或他就業處所的門首,另一份放進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通知應受送達人去自治或警察機關領取文書 [1] 。 補充送達 在寄存後第10日,文書就會發生送達的效力 [2] ,即使沒有去領取也一樣。 註腳.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