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和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13號醫管局 署主診醫生可因應病人的病情所需,全權就治療的程度和性質作出決定。 公務員事務局

    • 381KB
    • 11
  2. 只要完全符合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13號訂明的準則,政府便會向申請人發還用於支付藥物/儀器/服務的醫療費用。 在發還醫療儀器費用方面,現行政策是,除非經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主診醫生證明須購置某指定型號或較精密型號的儀器,否則最多只可獲發還 ...

  3. 發還/直接支付醫療費用表格. 表格A:申請直接支付醫院管理局提供的藥物的醫療費用(PDF格式). 表格B:申請發還/直接支付醫療費用(由醫院管理局提供的藥物的費用除外)(PDF格式). 有關申請發還/直接支付醫療費用詳情,請參閱 醫療及牙科福利 。.

  4. 發還醫療費用. 工會在信中提及的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13 (該通告)( 載於附件)詳細說明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獲發還醫療費用的現行政策,以及相關的行政安排。. 為使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更了解發還費用的政策,以及為免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不獲發還費用 ...

  5. 根據政府與醫管局的協議,如合資格人士須按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13號 所載的現行政策購買藥物/儀器/服務,醫管局主診醫生須向其發出醫療證 明。

  6. 公務員事務局最近經由各部門首長發出的通告第2/2013號 - "發還/直接支付 醫療費用安排",我們表示關注。 通告當中的不獲發還費用的項目包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