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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壹、一般規範 承辦欄位及會辦欄位 ( )承辦欄位以逐級核章(職名章)為原則,主管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單位主管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職名章並加註。 ( 二) 核章應加註「月日時分」共8碼。 ( )陳送一層簽稿以承辦單位主管親核為原則,因時效考量代行時,應通報單位主管或影送備查。 二、決行欄(含一層授權核稿秘書及二層授權核稿人員) ( 一)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劃分,除縣長、處長、科長及承辦人員親自簽名外,其餘代理人決行時一律加蓋「代為決行」章。 (二)判行公文應由決行者批示「發」或「可」。 (三)決行欄由決行者簽名為之,職務代理核決公文時,由決行者簽名寫「代」。

  2. 前項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列規定式樣製發,其刻製範例如附件一。 ( 一)甲種為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 二)乙種為長二點八公分、寬零點七五公分。 ( )丙種為長二點七公分寬零點七公分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本要點第二點刻製。 四、各級人員職名章,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製發,並拓模一份存查。 其補發者,亦同。 五、下列公文書應蓋用職名章: ( 一)擬簽。 ( 二)辦稿。 ( 三)會簽核簽。 ( 四)會稿核稿。 ( 五)各種表報。 ( 六)二頁以上之公文原稿蓋騎縫或職名章。

  3. 職名章刻製材質為角質章或連續章如因業務需要須換發者應簽. 會人事室並報請院長同意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增刻職名章. ,其規定如下: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職名章得視業務需要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 、乙、丙字樣區別之。 (二)本院一級單位主管職名章得視業務需要增刻一至二顆,並以甲、乙. 字樣區別之。 院長指定之職務代理人因業務需要增刻職名章,準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 前二項增刻之職名章,均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並同負行政與法律上. 責任。 增刻職名章依第三點規定製發。 五、本院委職員職名章,以及院長、副院長及秘書長增刻職名章,由人事. 室於委職員就(到)職或職務異動時,於徵詢當事人刻製材質意願後.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刻職別姓名。 約聘、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 同。 前項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 列規定式樣製發。 ( 一)甲種為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 二)乙種為長二點八公分、寬零點七五公分。 ( 三)丙種為長二點七公分、寬零點七公分。 四、 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第三點規定刻製。 五、 首長因業務需要,得增刻一至三顆授權代判章,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 前項授權代判章,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其使用範圍由授權人核定, 如有違法情事發生,授權人應負督導之責。 六、 增刻之授權代判章限於首長未有差假、出國或其他原因不能視事時之例行業務處理使用;至首長差假時之代理,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不可使用第五點增刻之授權代判章。

  6. 職名章以刻製角質章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須換發連續章者由當事 人簽陳一層同意後再由用人單位依第三點附表一職名章製發規格製 十一本府各單位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後送本府人事處 註銷十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附表一. 花蓮縣政府各級人員職名章製發規格. 0.8公分 3公分. 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 應刻機關銜名、職稱及姓名. 0.75公分 2.8公分 0.7公分 2.7公分. 甲種職名章: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乙種職名章:長二點八公分、寬零點七五公分 丙種職名章:長二點七公分、寬零點七公分 . 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刻一級 單位名稱、職稱及姓名 二級單位主管刻二級單位名 稱、職稱及姓名 . 承辦人刻職稱及姓名. 附表二.

  7. 職名章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並按下列 規定式樣製發: (一)甲種為長 3 公分、寬 0.8 公分。

  8. 簡任職名章尺寸. 0.8 公分 3公分. 薦任職名章尺寸. 0.75 . 公分 2.8公分. 委任( )以下職名章尺寸 . 0.6 公分 2.7公分 . 職名章刻製說明: 一、 機關首長、 副首長、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刻機關全銜、 職稱及姓名。 二、 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刻單位名稱及職稱與姓名。 三、 其他核閱文稿人員、 承辦人員刻職稱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