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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
- 任何人不得無 理予以逮捕或拘禁。 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第1 項)。 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第2 項)。
www.humanrights.moj.gov.tw/dl-33692-f5c1d9aa308a40968861e65040ff8f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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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由以上三條法例可以見到,被告人在面對被逮捕、監禁及起訴前,均有基本的權利去尋求法律諮詢及司法上的援助。
2024年10月2日 · 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由以上三條法例可以見到,被告人在面對被逮捕、監禁及起訴前,均有基本的權利去尋求法律諮詢及司法上的援助。
這法律要求執法人員進行逮捕時向被捕人清楚作出警告的目的旨在於確定被捕人了解其人身自由已被限制,亦可避免被捕人因不了解情況而向執法人員施以還擊或被執法人員另加其他控罪,如:拒捕等。
2009年3月31日 · 在普通法下,若被拘捕人士未被拘捕前經已知道自己為何被捕,或該人製造出令進行逮捕的人實際上無可能告知逮捕理由的境況,縱使警員在拘捕時沒有宣告逮捕原因,拘捕仍屬合法(HKSAR v Ip Kenneth [2006] 2 HKLRD 433)。
警 務 人 員 在 拘 捕 你 後 , 會 把 你 帶 往 被 捕 地 區 所 屬 的 警 署 接 受 值 日 官 查 問 。 值 日 官 會 研 究 你 被 拘 捕 的 原 因 , 並 確 定 拘 捕 乃 屬 合 法 。
這些條文明顯地違反了最基本的人權;例如《國際人權公約》第9條(2)規定「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士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3)「因刑事罪名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速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
(2)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 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3)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