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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部109年1月2日「公職人員獎勵案件及獎勵金發放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部108年11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8720號函說明一所述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 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與旨揭「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 (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2. www.aac.moj.gov.tw › media › 256281簽 於

    簽 於 主旨:有關辦理 活動宣導,相關人員獎勵乙案,簽請核示。 說明: 一、…。 二、檢附建議獎勵人員名冊乙份(詳如編號1至10)。 三、獎勵人員名冊內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

  3.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105026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下稱本法)所稱卸 (離)職當日如何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101年12月6日秘台申壹字第1011834588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於喪失本法第2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應將卸(離) 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又本法所稱卸(離)職當日,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本法第3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6項各定有明文。

  4. www.aac.moj.gov.tw › media › 279744www.aac.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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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答: 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 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 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一般公務機密,指 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 契約有保密義務者(行政院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院臺秘字 第 九三 八 五二號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 書處理部分第五十點規定)。 二者性質內涵不同,其保 密期限自無比附援引之必要,合先敘明。

  6. 綜合及人事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 0930065552 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之附表,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7. 行政院秘書長函. 88 年4 月26 日台88 秘字第16221號. 主旨:修正74 年8 月20日函有關「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係修正74 年8 月20 日台74 秘字第15666號函(並復內政部88 年4 月1 日台(88 )內法字第8888955號致本院函)。 二、為利法案之核議與辨識,前函說明三:「整條、項、款新增或整條、項、款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 」修正為「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 三、檢附「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修正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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