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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退職服務年資及退職所得計算.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退職所得於境內居住者,按給付額減除前述定額免稅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按6%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交所得人收執,所得人於取得是項所得之扣繳憑單,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 ...

  2. 年終獎金屬非固定薪資扣繳5%(金額不達2,000可免扣繳), 1.發薪時先將代扣所得稅從員工薪資中預扣,該筆稅款於次月十日前填寫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至各金融機構繳納即可(繳款書至國稅局索取)2.3.4.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申報,於次年的一月

  3.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之員工,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該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因逐年退休而減少,甚至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而申請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金額係營利事業依據舊制退休金制度逐年提撥,已以費用列支,係用於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如有剩餘,屬營利事業所有,應於得領回時轉作收益。

  5. 薪資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 ...

  6. 營利事業因員工死亡給付之退職金等課稅釋疑.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 (離) 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 (離) 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則應依法徵免綜合所得稅。.

  7. 局官員指出,如果金額在2,000元以下,即免辦理扣繳。 國稅局官員說,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的獎金或實物禮品, 端節獎金扣繳及扣抵與否報導------必看題@會計事務及服務|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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