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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通稱 憲法增修條文 ,是 中華民國 政府 為回應 民主化 的呼聲與 臺灣本土化風潮 等 政治 情勢而 新增 的《 中華民國憲法 》條文。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改之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領土( 自由地區 )順利運行。 自1991年( 民國 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國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國89年)4月25日公告之條文。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 中華民國歷史 及 臺灣歷史 上均有著重大意義。

  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通稱 憲法增修條文 ,是 中華民國 政府 為回應 民主化 的呼聲與 臺灣本土化風潮 等 政治 情勢而 新增 的《 中華民國憲法 》條文。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改之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領土( 自由地區 )順利運行。 自1991年( 民國 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國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國89年)4月25日公告之條文。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 中華民國歷史 及 臺灣歷史 上均有著重大意義。

  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通稱 憲法增修條文 ,是 中華民國 政府 為回應 民主化 的呼聲與 臺灣本土化風潮 等 政治 情勢而 新增 的《 中華民國憲法 》條文。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改之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領土( 自由地區 )順利運行。 自1991年( 民國 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國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國89年)4月25日公告之條文。

  5. 2024年3月14日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通称宪法增修条文是中华民国 政府为回应民主化的呼声与台湾本土化风潮等政治情势而新增的中华民国宪法条文增修条文与宪法本文分开在不修改原有宪法本文的原则下冻结部分宪法本文并另以增修条文的方式修改之 ...

  6. 2024年5月22日 · 依照 中華民國政府 實施的憲政現況,就算身為 國會 的 立法院 都不能隨意變動《憲法》的法律條文,只能提出「 憲法修正案 」,經立法委員議決通過後交 公民投票 複決 ,始生效力。 [註 1]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 民主制度 、 法治 規範、保障 自由 與 人權 、 政府機關 相互制衡、 婦女權益 ( 婦女權利 )、 弱勢族群 及 少數族群 、 生態保護 與 環境保護 、 社會福利 與 社會救助 、 義務教育 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制憲歷史 [ 編輯] 民國初年立憲 [ 編輯] 主條目: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天壇憲草 、 中華民國約法 、 安福憲法 和 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

  7. 憲法修正 (英語: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簡稱 修憲 ,指修改國家的 憲法 ,部分國家採取直接修改憲法本文的形式,另外也有以「憲法修正案」(如 美國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 )的形式加以補充更正者。 在程序上,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通常比普通立法程序來得嚴苛,例如提高出席率要求或高門檻的 多數決 限制,以及像是 公民投票 的最終確認程序,以此確立憲法修正的正當性基礎。 以 日本 、 大韓民國 、 中華民國 、 義大利 、 愛爾蘭 、 澳洲 和 紐西蘭 為例,憲法修正案需先經過 議會 表決通過,再交由公民 複決 。

  8.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序言 是對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的設立目的、增設根據及權由進行介紹的一段非常簡短的 弁言 。 全文僅為一句話,和 中華民國憲法序言 一共構成了現今規範 台灣 社會制度的 憲法性文件 之基本。 原文. 『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 解讀. 背景. 歷史沿革.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茲依照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如左: 參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序言. 弁言. 參考文獻. 外部鏈接.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總統府 (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 互联网档案馆 ) 分类 : .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政治. 中華民國法律. 中华民国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