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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權力關係之演變——以公務員與國家之公法上職務關係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學院第 17 屆公法研 討會」論文。2020 年10 月31 日,頁1-28。發展,首應由特別權利關係理論對公務 員所帶來之影響談起,並思考憲法有關 公務員基本權之意涵;其次則探討釋字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雖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其作為基本權主體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
2018年7月26日 · 兩位大法官認為,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人員對國家負有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而國家對公務人員則負有給與俸給、退休金等與其身分相當、賴以維持生活之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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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號解釋理由指出「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雖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其作為基本權主體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可說已正式宣告公務員與國家間「特別權力關係」走入歷史。
詳言之,目前特別權力關係之領域主要為:一、公法上的勤務關係,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與公務員(含軍人、警察等)之關係,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一係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所為保障,乃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具體化,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基於國家對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其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尚應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