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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如你是因工受傷僱員,本文介紹處理申索補償的貼士;如你是受傷僱員的僱主,本文亦提供履行法律責任的指引。 如你因工受傷. 為確保你的個案能順利處理,你應注意以下事項: 無論傷勢是否嚴重,應立即通知僱主或其代表,例如主管或人力資源部。 盡快接受身體檢查或醫治,切記在求診時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原因及經過。 告知僱主工傷的詳情,以便他/她向勞工處呈報。 盡快將求診和覆診的病假紙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呈交僱主,切記自己保存一份副本。 就沒有爭議的個案,僱員須按勞工處寄發的通知書上的指示前往職業醫學組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病假期間務必按醫生指示療養及休息,以加快復原和在返回工作崗位時更容易適應。

  2. 僱主須於工傷意外發生後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個案。 僱員若懷疑僱主沒有依時呈報,應盡快向僱主查詢或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 僱員如果在工傷期間替其他僱主工作,很大可能會影響醫治效果並會為工傷個案帶來不必要的爭議,僱員宜三思而行。 若僱主沒有按時支付工傷病假錢,僱員應盡快向僱主了解原因或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 如收取工傷病假錢的僱員拒絕接受僱主指定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的免費身體檢查,他獲得工傷補償的權利將會被中止。 僱員如需向法院提出工傷補償聲請,必須在受傷日期起計24個月內提出。 因辦理法律手續需時,如案件在意外發生後18個月內仍未能解決,僱員應盡快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 僱員如懷疑僱主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請致電28152200通知勞工處。

  3. 僱主必須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按此可進入 香港保險業聯會 的網頁,查閱承保工傷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名單. 如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方面遇到困難,可申請僱員補償 ...

  4. 僱員工傷補償. 僱員因工傷以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主要提供甚麼補償? 勞工處. 內容. 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 醫療費. 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的費用.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僱員因工傷以致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如僱員因工受傷,以致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即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僱主須支付下列補償(視乎個別個案而定): 1. 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 如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僱員在這期間被視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支付工傷病假錢。

  5. 個別行業(例如建造業)的僱員的開工日數經常不固定,假若僱員不幸遭遇工傷意外,在計算其每月收入時,僱主應怎樣處理? 答1. 「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指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僱不足12個 ...

  6.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工傷是指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患上指定的職業病。 不論意外是否由僱員的過失或疏忽引致,僱主都須負起補償責任。 1.1 工傷的主要類型. a) 一次性意外: 指在工作期間發生的單一事件,如工作時跌倒、被機器夾傷等。 b) 勞損: 指因長期從事特定工作動作或暴露於有害環境而引起的慢性傷害或疾病,如長期鍵盤操作導致的腕管綜合症、重複性運動損傷等。 1.2 典型的工傷情況. 施工現場事故:如工人在建築工地因設備故障而受傷。 辦公室環境傷害:如辦公室工作者因長期不良坐姿引發的腰椎問題。 運輸相關事故:如物流人員在運輸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 1.3 工傷定義的特殊情況.

  7. 怎樣才算是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簡稱工傷意外)?.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4)(b)條 ,只要僱員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之目的並在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下作出該作為,即使在意外發生時該僱員作出的作為是違反適用於其工作的任何法定規例或其他規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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