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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1日 · 律政司今次罕有地引用《公安條例》控告36名人士暴動罪罪自1970年修定以來,在香港的案例不多,用來控告本地人的暴動行為更是前所未有,如何能入罪,可能要考驗法庭。

  2. 暴動是指一個出現了破壞了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 任何人參與演變成暴動的非法集會即被視為參與暴動。 任何人參與暴動,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循公訴程序)或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5年(簡易程序)。 任何人如不合法地對他人或他人的財產構成實際傷害,或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作出威脅會即將向其作出人身或財產構的傷害,該行為便屬破壞社會安寧。 即使本身是和平的行為,如果持續進行,也可能會激起他人的暴力。 如果暴力反應可以被視為這種持續行為的自然後果,那麼實施這種行為的人就可能被視為破壞了和平。 破壞社會安寧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警方可以在發生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時行使逮捕權,並要求對破壞安寧的人實施強制令以維持安寧。 「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3. 2023年6月17日 · 理大衝突|18名封鎖區小巷附近被捕男女 全被裁定暴動罪成. 理工大學於2019年11月被大批示威者佔領,警方後來圍堵校園,期間有大批非在校園內的示威者,在油尖旺一帶聚集與警方對峙,警方在油麻地及旺角一帶劃下封鎖區,並拘捕213名人士,其中18名在油麻地 ...

  4. 2023年6月11日 · 據記者統計,截至 2023 年 6 月 5 日,共 836 人被控暴動罪,由於部分被告面對多於一項暴動罪,故共涉及 862 人次,當中 58% 案件審結,定罪率為 87%。 大部分被告被判監禁,有 46% 被告判監 4 年或以上,當中一名女文員涉兩場暴動,總刑期為 6 年 9 個月。

  5. 公安條例 將暴動定義為「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當中非法集結指「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 ...

  6. 2024年6月12日 ·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包圍立法會等同衝擊法治,行為極其侮辱和挑釁,屬「暴動案中最嚴重」。 2024 年 2 月 1 日,王宗堯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 (攝:Nasha Chan) 2024 年 2 月 1 日,吳志勇穿上和尚裝束到庭。 (攝:Nasha Chan)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噴黑區徽。 83 人獲判無罪...

  7. 2019年12月9日 · 暴動罪爭議. 香港警方提供的數字顯示,被捕示威者大多面對暴動罪、非法集結罪和藏有攻擊性武器等指控。 其中暴動罪懲罰最嚴厲,最高可以判囚10年。 非法集結罪最高的刑罰是五年。 香港政府在「六七暴動」後甚少引用暴動罪,至2016年旺角騷亂一案,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去年6月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六年,而另外一名被告盧建民也被裁定暴動罪成,入獄七年。...

  8. 2022年1月19日 · 梁天琦因2016年「旺角騷亂」事件在2018年被裁定暴動及襲警罪成判囚6年。 香港媒體報導,他被視為在獄中行為良好,可提早獲釋,預料他出獄後會轉 ...

  9. 公安條例將暴動定義為「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當中非法集結指「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 [1]

  10. 2023年9月5日 · 代表律師指,從片段顯示警方作出驅散前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在黃色垃圾車後方,有人持相機或手機,而有證據顯示陳被捕時正手持手機,客觀性而言,當時有同類裝束的人士出現,而陳的衣著與記者亦有共同地方。 上訴庭即問及陳是否記者,代表律師表示陳並非記者。 上訴庭指出,案發當天發生4次衝擊事件,沒有人知曉陳當時在場的作為,單憑地點及其裝備,不能抹煞其他可能性。 上訴庭指陳原審時沒有作供,沒有作出任何解釋,法庭為何須想像或猜想當時上訴人在場的目的及作為。 上訴庭強調此法律原則源遠流長,上訴人不能要求法庭想像各種脫罪的可能性。 其餘3名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分別質疑原審法官考慮之案例案情比本案較嚴重。 上訴庭則指當天警方的任務防守2號橋,以防有人從橋上擲物至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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