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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商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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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二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一、屬上市或上櫃之期貨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二、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確信時程一致。 三、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確信: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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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期貨商以媒體申報資料之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貨商基本資料應於開業或異動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二、期貨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應於開業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持有股份變動者,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 三、財務資料屬按日或不定期申報者,應於應申報日下午六時前申報。 四、財務資料屬按月申報者,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 五、財務報告屬於上半年度者,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之十五日至月底止申報。 屬於全年度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之十五日至月底止申報。 六、期貨商錯帳申報資料應按本公司「期貨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申報期限申報。 七、委託人違約申報資料應按本公司「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申報期限申報。
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期貨商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編製個別財務報告,編製年度財務報告 時,並應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期貨商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年報,並揭露第三十
期貨商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其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 前項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本會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辦理。 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財務比率月報表及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第一項及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 第25條. 期貨商對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一、年齡未滿二十歲。
::: 回首頁. 法規資訊. 最新法令函釋. fb LINE Twitter 列印. 回上頁. 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第一上市 (櫃)公司年度 (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之令 (金管證審字第1100362170號) 2021-06-02. 性質別:會計主管、財務報告、會計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100362170號.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第一上市 (櫃)公司年度 (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第 9 條.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證券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 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