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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可予以引用
-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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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16號解釋. 對審判上所引涉法律見解之行政命令,得聲請解釋?.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
據上論結:法官於審判時對於各機關依據憲法法律所定之職權或基於憲法法律之授權所為與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不相牴觸之行政命令無論其是否具有規章之性質或形式,均不得逕予排斥而不用。其中有關法規之釋示者亦同。
據上論結:法官於審判時對於各機關依據憲法法律所定之職權或基於憲法法律之授權所為與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不相牴觸之行政命令無論其是否具有規章之性質或形式,均不得逕予排斥而不用。其中有關法規之釋示者亦同。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 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 ...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 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 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 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 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7號解釋:「法官於審 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 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 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其解釋理由謂「法官於審判案件 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