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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四名委員組成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根據4月8日刊登的第58/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委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包括終審法院法官宋敏莉委員會主席)、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米萬英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盛銳敏行政公職局局長吳惠嫻及新聞局局長陳露。 任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主席. 宋敏莉. 委員. 米萬英. 委員. 盛銳敏. 委員. 吳惠嫻. 委員. 陳露.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包括:

  2. www.ece.gov.mo › zh_hant › member_intro簡介

    按照經修訂的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委會由四個界別共400名委員組成。 選委會任期5年,自選委會委員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首次公佈之日起計。 對委員資格的規範. 一、選委會委員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年滿18周歲; (二)已作選民登記; (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不屬於無選舉資格者。 二、為適用相關的規定,須提交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並經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確認通過資格審查者,方可出任選委會委員。 三、如拒絕作出聲明,又或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不得出任選委會委員。 選委會委員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

  3. 按照經修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由4個界別共400名委員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該任期由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書中指明的就任日期起計。 第四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本年12月19日屆滿。 根據《特區公報》刊登的2019年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日期為本年6月16日。 《行政長官選舉法》主要規範了兩個選舉工作,分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 為確保行政長官選舉的順利進行,總體的選舉事務將由一個依法設立的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並統籌和組織是次行政長官選舉。 透過行政長官選舉網頁,大家可了解是次選舉工作的各項資訊以及最新的消息。

  4. 按照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於2012年6月30日修訂的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共400名委員組成: [1] 第五屆選舉委員會成員 [ 編輯] 參見: 2019年澳門選舉委員會選舉. 一、工商、金融界(120人) [ 編輯] 二、文化、教育、專業、體育界 [ 編輯] 文化界(26人) [ 編輯] 教育界(29人) [ 編輯] 尹一橋 王國英 朱振榮 朱錦鳳 江 毅 阮宇華 阮美芬 何少金 吳碧珊 李明基. 李柏輝 李寶田 林玉鳳 施綺蓮 陳志君 陳俊拔 高錦輝 區金蓉 梁少培 梁官漢. 黃麗卿 鄭傑釗 鄭洪光 歐宇雄 黎世祺 鄺應華 嚴肇基 蘇映璇 蘇映璇 關笑紅. 專業界(43人) [ 編輯]

  5.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由四個界別的三百名人士組成除第一界別外,其餘界別再劃分成若干個界別分組至於選委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委會委員的名額,則由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 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的規定,選委會的界別、界別分組和名額分配情況如下: 第一界別為工商、金融界;第二界別的界別分組為文化界、教育界、專業界、體育界;第三界別的界別分組為勞工界、社會服務界和宗教界;第四界別的界別分組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以及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對於三百名委員名額的分配,是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的規定來確定的。

  6. 按照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於2012年6月30日修訂的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共400名委員組成: [1] 第五屆選舉委員會成員 [ 编辑] 参见: 2019年澳門選舉委員會選舉. 一、工商、金融界(120人) [ 编辑] 二、文化、教育、專業、體育界 [ 编辑] 文化界(26人) [ 编辑] 教育界(29人) [ 编辑] 尹一橋 王國英 朱振榮 朱錦鳳 江 毅 阮宇華 阮美芬 何少金 吳碧珊 李明基. 李柏輝 李寶田 林玉鳳 施綺蓮 陳志君 陳俊拔 高錦輝 區金蓉 梁少培 梁官漢. 黃麗卿 鄭杰釗 鄭洪光 歐宇雄 黎世祺 鄺應華 嚴肇基 蘇映璇 蘇映璇 關笑紅. 專業界(43人) [ 编辑]

  7. 組成. 其主席和其他委員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按下列規定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為五年可續任由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的本地編制的一名法官擔任主席由具備適當資格的四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委員但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除外。 管委會以全會形式運作,由出席的大多數委員作出決議,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管委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會議以備諮詢,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