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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佔用模式或性質的有關因素,與差餉估價冊生效時的情況一樣;以及 物業單位所在地區的狀況,就同區內其他處所、該等處所的佔用和使用情況、區內提供的交通服務和其他設施,以及影響區內舒適環境的其他事物而言,與差餉估價冊生效時一樣。
及至1888年,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將前述各個餉項合而為一,不過各個香港地區的差餉徵收率仍然因應各區所設的公共服務範疇不同而存在差異。 1901年沿用當時新通過的《差餉條例》,至1973年才作出修訂。 由於1921年5月政府頒佈《印花條例》,差餉物業估價署於是對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相當於成交價1個百分比的印花稅。 而 香港立法局 亦於1931年通過決議,統一差餉徵收率為百分之17,其中獲政府輸水管供應未經過濾淡水的物業單位的徵收稅率則定為百分之16,沒有獲此安排的物業單位的則設為百分之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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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單位所在地區的狀況與差餉估價冊生效時有何不同?
什麼樣的物業單位可以獲豁免評估差餉?
差餉物業估價署是什麼?
差餉估價冊的有效性維持至何時?
香港所有地產物業,包括私人物業及公共房屋,均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評估差餉,但建於 新界 鄉村的村屋,及由 新界原居民 擁有的 丁屋 ,則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自住物業的差餉由業主繳付,如果物業是出租,繳交差餉的責任則由雙方所訂的租約條款決定,一些租約指定由租戶繳交,另一些租約則可能在租金中「包差餉」,即由業主繳交。 繳納者如認為應課差餉租值比市價為高,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出反對。 差餉每年分4季預繳,每季初,估價署會對物業發出徵收差餉通知書,差餉的最後繳交日期,則為每季的首個月月底(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及10月31日)。 差餉約佔政府總收入的5%。 在2005年至2006年財政年度,估價冊約有220萬項估價,單位總數約有283萬個。
影響佔用模式或性質的有關因素,與差餉估價冊生效時的情況一樣;以及 物業單位所在地區的狀況,就同區內其他處所、該等處所的佔用和使用情況、區內提供的交通服務和其他設施,以及影響區內舒適環境的其他事物而言,與差餉估價冊生效時一樣。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 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以及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向政府繳納的是地稅(原有地租)。 基於1997年主權移交的安排,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改為徵收地租。 除了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所有位於 新九龍 及 新界 的土地承租人均屬地租的徵收對象。 [1] 地租和地稅(原有地租)的法律基礎和負責部門並不一樣:地租由 差餉物業估價署 負責按《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徵收,而地稅(原有地租)由 香港地政總署 負責徵收。 [1] 徵收對象 [ 編輯] 參見: 官地.
2024年4月11日 · 由于1921年5月政府颁布《印花条例》,差饷物业估价署于是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相当于成交价1个百分比的印花税。 而 香港立法局 亦于1931年通过决议,统一差饷征收率为百分之17,其中获政府输水管供应未经过滤淡水的物业单位的征收税率则定为百分之16,没有获此安排的物业单位的则设为百分之15。 [1] 随着1938年财政司取代库务司掌管财政,差饷物业估价署未几重组架构,设立估价官署(1938年至1939年的办公地址位于 旧邮政总局大楼 ,1939年迁址 皇后大道中 13-15号 公主行 (Marina House)地下,1940年11月2日再迁往 毕打行 )。 有关改组情况维持至1949年1月为止。 在1945年 香港重光 之后,政府把差饷办事处设置于旧 太子大厦 ,即太子行。
差餉、地租及地稅 差餉是香港的一種地稅,是香港政府為香港境內地產物業徵收的稅項。除差餉外,按土地契約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須繳交地稅或按《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向政府繳納地租。此等稅種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及地租)和地政總署(地稅)徵收。